TreeMind树图在线AI思维导图
当前位置:树图思维导图模板资格考试司法考试精神损失费不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强制执行思维导图

精神损失费不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强制执行思维导图

  收藏
  分享
免费下载
免费使用文件
渡过人世间 浏览量:22023-03-10 05:32:10
已被使用0次
查看详情精神损失费不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强制执行思维导图

案情:

树图思维导图提供 精神损失费不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强制执行 在线思维导图免费制作,点击“编辑”按钮,可对 精神损失费不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强制执行  进行在线思维导图编辑,本思维导图属于思维导图模板主题,文件编号是:2602a14f4c026dbeae670ef945eb7824

思维导图大纲

精神损失费不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强制执行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2008年10月,因吴某侵害了吕某的名誉权,经过法院判决,吕某获得了2万元的精神损失费。今年1月份,吕某的丈夫章某因借王某现金5万元用于做木材生意未按时归还,王某起诉吕某的丈夫章某归还欠款,法院判决章某归还王某借款5万元。今年3月份,法院将吴某应给付精神损失费2万元执行到位。王某得知后,要求依法追加章某之妻吕某为被执行人,扣留吕某获得的2万元精神损失费。法院追加吕某为被执行人后,强制扣留吕某2万元精神损失费。吕某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认为2万元精神损失费不属夫妻共同财产,应依法付给吕某。

分歧:本案执行异议听证后有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吕某2万元的精神损失费应属吕某个人财产,法院不应强制执行。

第二种意见认为,吕某2万元的精神损失费属于吕某与章某夫妻存续期间所获取的,是夫妻共同财产,法院可依法强制执行。

点评:

公民因人格权受到不法侵害而导致精神痛苦,侵权人给予受害人一定的经济赔偿以抚慰,这笔费用即是精神损失费。然而,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精神损失费是夫妻共同财产,还是夫妻一方财产,法律对此没有明确的规定。但是,我国《婚姻法》第18条第2款规定: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所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属夫妻一方财产。因为精神损失费是公民的人格受到损害而取得的赔偿,应当归受害人个人所有,即使吕某是在与章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而取得的,可参照我国《婚姻法》第18条第2款的规定,确定吕某的2万元精神损失费属个人财产。所以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周顺保)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相关思维导图模板

老公长期同屋不同房思维导图

树图思维导图提供 老公长期同屋不同房 在线思维导图免费制作,点击“编辑”按钮,可对 老公长期同屋不同房  进行在线思维导图编辑,本思维导图属于思维导图模板主题,文件编号是:dab6d49b0facf0511dcd60f8b3093226

婚姻问题思维导图

树图思维导图提供 婚姻问题 在线思维导图免费制作,点击“编辑”按钮,可对 婚姻问题  进行在线思维导图编辑,本思维导图属于思维导图模板主题,文件编号是:201007667c672be2c652f714563c48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