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当事人想要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的话,需要考虑的事情有很多,除了需要考虑财产保全的费用,还需要考虑清楚保全费由谁承担,那么财产保全的费用最终是由谁承担?下面树图网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相关知识,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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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的费用最终是由谁承担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因此,由上可知,财产保全的期限一般情况下是三十日内,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之后,必须在一个月内提起诉讼,否则人民法院会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1、我国法律规定,财产保全根据实际保全的财产数额按照下列标准交纳: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的,每件交纳30元;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但是,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交纳的费用最多不超过5000元。
2、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利害关系人起诉前或者当事人起诉后,为保障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或者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强制措施。
最终应由败诉方承担。
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财产保全费用应由申请人向法院预交,之后根据判决结果由败诉方承担,如果部分败诉、部分胜诉的,则按比例分别承担。
如果是调解的,则对于保全费用的承担民可以由当事人协商确定。
[1]《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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