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成民事案件难以执行的原因很多,在现今社会中,一些当事人为了应对执行难问题会在诉前申请财产保全,由法院裁定保全,法院裁定后,那财产保全措施是怎样的?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注意事项?针对这几个问题下面树图网小编为您解答疑惑,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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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措施是怎样的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1、查封,是指人民法院将需要保全的财物清点后,加贴封条、就地封存,以防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处分的一种财产保全措施。扣押,是指人民法院将需要保全的财物移置到一定的场所予以扣留,防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处分的一种财产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在财产保全中采取查封、扣押财产措施时,应当妥善保管被查封、扣押的财产。当事人可以负责保管被扣押物,但是不得使用。
2、冻结,是指人民法院依法通知有关金融单位,不准被申请人提取或者转移其存款的一种财产保全措施。人民法院依法冻结的款项,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准动用。财产已经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3、人民法院对季节性商品,鲜活、易腐烂变质和其他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采取保全措施时,可以责令当事人及时处理,由人民法院保存价款;必要时,由人民法院予以变卖,保存价款。
1、申请时间《民事诉讼法》第100条和第101条分别规定了诉讼保全和诉前保全,说明财产保全申请在提起诉讼前或诉讼时均可以提出,但诉前保全需要符合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条件。
2、申请人诉讼保全的启动人可以是当事人或法院;诉前保全则只能由利害关系人申请,法院没有权力自行启动诉前保全。
3、申请法院诉讼保全由于是在诉讼程序中启动,因此自然是要向受诉法院提出申请;诉前保全则可以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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