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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解除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文书样式供人民法院解除已经采取诉前或诉讼财产保全措施的财产时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3条第3款规定:“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十五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第95条规定:“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8条、第109条规定:人民法院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除作出保全裁定的人民法院自行解除和其上级人民法院决定解除外,在财产保全期限内,任何单位都不得解除保全措施。诉讼中的财产保全裁定的效力一般应维持到生效的法律文书执行时止。在诉讼过程中,需要解除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及时作出裁定,解除保全措施。
1.生效的法律文书得到执行。
2.财产保全的原因和条件不存在或者发生变化。因为这时财产保全的条件已不存在,自然无必要实行财产保全,人民法院应及时裁定解除财产保全。如被申请人自动履行了义务;诉前保全的紧急情况不复存在;原告申请撤诉被人民法院批准。
3.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财产保全的目的在于使人民法院的判决得到实际执行,使申请财产保全一方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无论是诉讼保全,还是诉前保全,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裁定,并实施财产保全措施后,被申请人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有权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被申请人提供担保后,就消除了将来的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的可能性,财产保全已无必要。因此,人民法院应当及时作出裁定,解除保全措施。同时,采取财产保全由于受时间和自然条件影响,不可避免会使被申请人受到损失,被申请人能主动提供担保,人民法院及时解除财产保全,这样,既无损申请人权益,又会使被申请人少受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