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诉讼案件被发回重审的时候,是否采用合议庭的方式重新审理就需要看发回重审的具体原因是什么了。那么,发回重审案件合议庭组成成员规定?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树图网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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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回重审案件合议庭组成成员规定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二审人民法院认为一审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通过裁定的方式,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或者二审法院发现一审法院有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形的,也会发回重审。对于上述两类案件,原审法院都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
发回重审算一审。发回重审是二审法院经过对一审上诉案件审理认为一审法院的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一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或者一审判决遗漏当事人、诉讼请求等四种事由;由二审法院作出撤销一审判决的裁定,将案件发回一审法院重新审理的审判制度。所以发回重审还是一审。但一审和发回重审是有区别的:
(一)定义不同:一审是最初级的审判程序,而发回重审是二审法院发现一审法院审判的案件有疏漏从而发回到一审法院重新审判的程序;
(二)主体不同;
(三)限制不同。
根据《民事诉讼法》一百七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法律对发回重审的次数作出了限制,避免当事人的无限上诉。
程序:
(一)关于立案发回重审的案件应立新的案号。
(二)关于送达发回重审案件,在立案以后,送达的文书可以不按初审案件程序中规定的文书种类送达。
(三)关于审判组织发回重审的案件,可以由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
(四)关于诉讼代理人发回重审的案件,当事人需重新提交授权委托书。
(五)关于质证及庭审在初审案件中影响案件定性的自认,当事人在发回重审的审理过程中反悔,除当事人提供相反的证据足以推翻的以外,应予以认定。按相关法律规定,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再审案件,原来是第一审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原来是第二审的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人民法院审理第二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