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定人员应当回避的,主要包括如下情形:近亲属的;有利害关系的;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接下来,树图网的小编为您介绍民诉鉴定人要回避吗的相关内容!欢迎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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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诉鉴定人要回避吗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四)审判人员接受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鉴定人有上述几种情形的也应回避。
司法鉴定人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诉讼当事人、鉴定事项涉及的案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其独立、客观、公正进行鉴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委托上级法院的司法鉴定机构重新鉴定:
(一)鉴定人不具备相关鉴定资格的;
(二)鉴定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三)鉴定结论与其他证据有矛盾的;
(四)鉴定材料有虚假,或者原鉴定方法有缺陷的;
(五)鉴定人应当没有回避,而对其鉴定结论有持不同意见的;
(六)同一案件具有多个不同鉴定结论的;
(七)有证据证明存在影响鉴定人准确鉴定因素的。
刑诉中回避人员: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法庭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
民诉中回避人员: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和助理审判员、人民陪审员、执行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员、勘验人员。
行政诉讼中回避人员: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四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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