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我们进入诉讼程序之后,法院会通知当事人在某一时间范围内进行举证,那么,民事诉讼关于举证责任的规定?民事诉讼中一般实行的举证原则是什么?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树图网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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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关于举证责任的规定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一)当事人举证责任。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二)人民法院举证责任。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二款:“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三)举证责任倒置。是指法律直接规定的侵权诉讼案件中,由侵权人负责举证,证明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或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下列侵权诉讼,按照以下规定承担举证责任:” [3]
刑事案件举证责任
(一)人民检察院举证责任。
(二)自诉人举证责任。
《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自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自诉人承担。”
举证责任,又称“举证的必要”。是指民事诉讼当事人对其提出的主张中须确认的事实依法负有的提出证据的义务。依据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分配举证责任,根据公平和诚实信用分配举证责任。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即将“谁主张,谁举证”作为举证责任分配的原则标准。
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到的,或涉及个人隐私或商业秘密的证据材料,并已提供调取证据材料的申请和有关线索的,由人民法院依当事人的申请收集。
上证据材料经人民法院调查,未能收集到的,仍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当事人也可以通过律师申请人民法院发布调查令,要求有关单位提供其掌握的与案件有关的书面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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