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证责任由谁承担都是有规定的,但这也不意味着另一方完全没有责任,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大家都应该积极配合司法程序。那么为了让大家能够详细了解民事举证责任的法律规定的相关法律问题,下面将由树图网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相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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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举证责任的法律规定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举证责任也称证明责任,在概念上可分为两个层次:一个层次是结果上的举证责任,即如果当事人因没有举证或者虽然提出了证据却未能使法官的心证达到证明标准,即案件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状态时,一方当事人将会承受对其不利的事实认定甚至败诉的后果;另一个层次是行为上的举证责任,指的则是当事人为了免于不利的事实认定及败诉的后果,需要努力收集和提出证据。前者由哪一方承担,一般都根据民事法的实体规范已经被在诉讼前就已经被“客观”地确定下来,因此又被称为客观举证责任;后者则随着诉讼程序的展开有可能在当事人之间转移,且此种转移主要根据当事人对举证必要性的主观认知而发生,故而又被称为主观举证责任。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即将“谁主张,谁举证”作为举证责任分配的原则标准。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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