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被告之间的案件事实清楚判决结案,然而本可独善其身的证人却被罚了款,因为他作了伪证。近日,浙江省嘉兴市嘉善县人民法院对一起民事案件出庭证人开出“伪证罚单”,证人王强因担心自己利益受损在庭上作虚假陈述,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被处以20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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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请你陈述一下当时的借款经过。款项实际交付多少元?有没有约定借款利息?借款期限多久?借款时有没有预扣利息?”随着承办法官的一个个问题,证人王强再三强调,当时他借给李某4万元,没有约定借期,也没有约定利息,两个月后,他联系不到李某,就找到张某,也就是当时李某向他借款时的担保人,让张某代偿了4万元借款。
“那为什么借款时银行转账只转了36000元?”
“当时我卡上应该没钱了吧,4000元是当场给的现金。”
“证人,你刚刚签署了证人作证保证书,法庭再次跟你示明,如涉及虚假陈述,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的,你清楚吗?”
“清楚。”
这是怎么回事呢?原来是嘉善法院公开审理一起追偿权纠纷案件,原告张某替李某代偿了借款4万元,现李某联系不到,故请来证人,也就是借款人王强作证,希望法庭支持张某的诉讼请求,判令李某给张某还款。
庭审结束后,承办法官对证人王强的银行交易记录进行了查询,发现借款当天,王强账户内有充足的资金,不存在资金不足的情况,王强所谓还另行给付了4000元现金的说法存疑。于是,法官再次找来王强,面对证据,王强终于承认了自己的错误,他说实际借款是交付了36000元,法庭上因担心自己利益受损,所以没有如实陈述,对此,他愿意接受法律的处罚。鉴于王强承认了错误,自愿接受处罚,嘉善法院决定对其罚款2000元。
法官庭后表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证人应据实陈述,不得提供虚假证言。若证人违反此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将有利于维护法律尊严和司法权威,也对今后证人出庭作证起到良好的示范和警戒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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