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2002年4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一经公布,新闻媒体争相报道,社会反响强烈。那么,在医学上,在法律上,特别是在实务上,到底应如何看待这一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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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举证新规则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现代民法的精神说这一新的举证责任分配规则符合现代民法的精神,除了常说的诸如医院更有能力举证,证据掌握在医院手中等理由外,还有一个医学上的充足理由,那就是证据医学的原理———医疗行为具有双重性,既可治病,也可致害。因此,一切医疗行为,包括疾病(身体)检查、化验、诊断、治疗、护理及相关管理活动的全过程,医疗机构都应达到专业上要求的注意程度。而判断医疗行为是否达到注意程度的标准,必然要求医疗机构能举证证明所实施的医疗行为是必要的、合理的、安全的(此所谓安全,指医疗行为对人体的危害是在可预见的合理危险的范围内)。
在这三个判断中,必要性与合理性的判断,主要涉及医疗行为是否有过错,而安全性判断则主要涉及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对这三个问题作出判断,是医疗机构的职责。医疗机构履行职责,实施医疗行为的过程,就是一个收集资料(证据),以作出正确判断,采取合理措施的过程。如果资料收集不准确、全面,提出诊疗护理措施就可能会有错误,医疗行为就会给病人带来危害,反之亦然。因此,要求医疗机构对自己的医疗行为及安全性后果举证,其实质是一个自然法则问题,是医疗行为规律的法律化,完全符合自然公正的要求。
患方只应审慎乐观这一忠告有两层含义:第一层含义是对病人维权应抱乐观态度;第二层含义是不能盲目乐观。
(1)起诉之前,最好要分析一下医疗机构究竟掌握了那些证据。
(2)损害结果必须由患方举证,可通过比较医疗行为实施前后的健康或身体状况来进行证明。必要时,可依一定程序申请损害后果的专门鉴定,如伤残等级鉴定或劳动能力鉴定。对于死亡病例,如对死因有不理解的,特别是死因不明的,一定要书面申请在死后48小时内,做尸解进行病理检查。
(3)虽然新规则不要求患方就被告过错医疗行为及因果关系问题举证,但如果患方能够举证证明被诉医疗行为存在过错,且与损害后果存在相当程度的因果关系,则患方的胜诉把握将明显增大。因此,患方在就医过程中,一定要注意保存好能获得的就医资料。
(4)找一名敬业的,能分析、运用医疗文件及文献资料的律师代理。
以上是笔者对患者的忠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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