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实行两审终审制,没有上诉的一审判决和上诉后二审法院作出的判决都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当事人均应按生效的判决执行。再审程序是民事诉讼的一个补救程序,是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的否定。再审程序的运用关系到法律的严肃性和法院判决的权威性,因此,只有在原判决确有错误的情况下,经过合议庭或审委会慎重的评议制度才可进入再审。引起再审程序的启动,其中有一项原因是新证据的出现。《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如当事人申请再审,法院应当再审。但是,新证据的概念、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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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审判监督程序中的新证据及最佳证据规则的运用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新证据的概念及范围
新证据是指在案件原审理过程中已经存在,但当事人在原审审理时没有提供或无法提供,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才提交的影响案件主要事实认定的证据。如在一个借款纠纷案件中,原告提出被告借其10000元未还,为此提供了借据证实。被告提出所借的款项已还,原告也写下了收据,但该收据一时无法找到,无法提交给法院。法院遂判决原告胜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被告找出了原告出具的收据并申请再审。该收据应当作为新证据使用。
第一,该证据必须是在判决生效前已经存在的。如前述案件中,除了存在被告已还款的事实外,被告所持有的还款证据在原审审理时确实是存在的。如有客观事实存在,但相关证据是在判决生效后才出现的则不应当作为新证据使用以推翻原判决。例如在一征用拆迁纠纷案中,虽然原业主的房屋中有阁楼,但房管部门没有将该阁楼的面积登记为产权面积,原审根据房管部门核发的《房地产所有证》所记载的合法的产权面积判决由征用单位补偿。在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该阁楼又经房管部门根据有关的规定办理了征审手续,确认了该阁楼的面积为合法产权面积,如业主持判决生效后才出现的征审结果申请再审,则不应作为新证据用以推翻原判决。应当告知业主对征审后确认的面积另案提起诉讼。
1、当事人因主观上的原因不愿提交或遗忘了提交。不愿提交是因为该证据所证明的事实对证据持有人不利,证据持有人从维护自身利益出发,规避法律,不向法院提交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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