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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了民事诉讼时效期限怎么办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根据民法通则第140条的规定,中断诉讼时效的事由包括提起诉讼(起诉)、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请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承诺)。
这些事由区别于中止诉讼时效的事由,都是依当事人主观意志而实施的行为。
诉讼时效的目的是促使权利人行使请求权,消除权利义务关系的不稳定状态,从而诉讼时效进行的条件是权利人不行使权利,如果当事人通过实施这些行为,使权利义务关系重新明确,则诉讼时效已无继续计算的意义,当然应予以中断。
1、起诉。
即权利人依诉讼程序主张权利,请求人民法院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起诉行为是权利人通过人民法院向义务人行使权利的方式。故诉讼时效因此而中断,并从人民法院裁判生效之时重新起算。
2、请求。
这里指权利人直接向义务人作出请求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这一行为是权利人在诉讼程序外向义务人行使请求权。改变了不行使请求权的状态,故应中断诉讼时效。
3、认诺。
即义务人在诉讼时效进行中直接向权利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基于义务人认诺所承担的义务,使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重新得以明确,诉讼时效自此中断,并即时重新起算。
认诺的方式有多种多样,包括部分清偿、请求延期给付、支付利息、提供履行担保等。
法官可以不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虽然我国将诉讼时效制度规定在民事实体法中,但是,由于诉讼时效制度对实体权利不构成任何影响,其影响的只是胜诉权,是程序法上的权利,因此诉讼时效制度从本质上讲应当属于程序法的范畴。
诉讼时效制度没有为义务人设定任何权利,因此义务人不得以权利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为由而拒绝履行。
即使权利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期间,义务人不履行义务的行为也仍然不具有正当性。因此在诉讼时效制度中,义务人并没有抗辩权,这一制度中的抗辩并非是当事人之间的一种抗辩。
诉讼时效制度的法律逻辑是:对于权利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法官可以不予保护。通过这一解读可以看出,诉讼时效制度设定的是一种司法权,一种消极的司法权,其赋予了法官在某些情况下可以不对权利给以救济的一种权力。
这一制度本身就带有一定的任意性,法院可以不予救济,也可以进行救济,这需要由法官来决定。
诉讼时效制度并不排斥法官进行救济的权力,其并未限制司法权,而是扩大了司法权,因此,诉讼时效是法官可以选择适用的一种制度。从不当得利的角度提起诉讼。
当权利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后,虽然权利人的实体权利并未丧失,但因其失去了法律的救济手段,而使权利人实际遭受了损失,此时当事人处于不当得利的法律状态。
因此权利人可以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债务人返还不当得利。虽然从民法理论上讲,权利超过诉讼对效期间并不构成不当得利,但我所要探讨的是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如何适用这一制度,而我国现行民事法律中并未规定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后,债务人因此所获得的利益不构成不当得利,因此该自然权利有可能通过不当得利之诉而得到保护。
由于我国的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因此当两年期满后,若债务人不偿还债务,法院又以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为由不予保护的,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即形成不当得利的法律关系。
如果不当得利的法律关系形成也已逾两年(即债权到期已经超过四年),则又会形成一个新的不当得利的法律关系,依此逻辑,该实体权利永远也不会丧失公力救济的途径。通过保证人进行追偿。
法官选择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虽是一种釜底抽薪的做法,但由于突破了以往的习惯,在实践中必然会遇到极大的阻力;从不当得利的角度主张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债权可能会遭到来自理论法学界的攻击;同上述两种方法相比,下面这种方法非但丝毫不违反法律,而且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即通过保证进行追偿。
1、一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2、二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七条:人民法院审理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人民法院审理对裁定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终审裁定。
3、特别程序《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人民法院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公告期满后三十日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但审理选民资格的案件除外。人民法院受理选民资格案件后,必须在选举日前审结。
4、审判监督《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民事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民事案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
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二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5、特别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条:人民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的期间,不受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限制。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四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两百零四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两百零七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两百七十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九条
[6]《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一条
[7]《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七条
[8]《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
[9]《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