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实行后,北京朝阳区人民法院随即制定了“关于加强庭前调解工作的试行办法”,规定除不适宜法院调解的案件外,民事案件“应当”进行庭前调解,由合议庭法官指导法官助理进行,这个“应当”实际上已将“庭前调解” 规定为必经程序。该院院长向记者说,规定的实施解决了法院案多人少的矛盾,法官不再疲于奔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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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前调解要成为“必经程序”?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在案件审理前对当事人进行面对面的调解,减少当事人双方的对立情绪,这样的作法笔者是比较赞成的,但是要让庭前调解成为“必经程序”解决法院案多人少的矛盾,笔者却有几点疑问。
首先,从法院案件多的原因来看,并不是单靠制订某项措施就能解决的问题。笔者作为一名基层法院的工作人员,深知当前基层法院工作人员的工作压力,从本院近年来的案件情况来看,每年都是以近两成的速度递增的,而法院法官队伍也同时出现青黄不接的现象,基层法院法官每年都承担着年均近百起案件的审判任务,有的法官每年办理的案件超过四百起,去除必要的节假日和休息时间,也就是说要每天办结两起案件。而与此同时,大多数基层人民调解组织的弱化,使大量的案件标的小,但因多种原因难以处理的案件大量涌入法院,使法院倍感力不从心。
其次,从法院人员少的原因来看,我国法官的绝对数量相对于国外某些国家来说并不是少,甚至还是相对较多的,而法院工作压力大的原因还在于其他一些因素,比如,法官整体素质较低,由于历史等方面的原因,我国的法官队伍存在着由一些“门外汉”转为法官的现象,不过这种情况将随着我国《法官法》及全国统一司法考试的进行而逐步好转,然而短时间内这种情况是不容易解决的。另外,部分党政部门随便“借调”法官参与审判以外的工作,又使部分法官“在其位而不谋其政”,白白浪费法官资源,同时又使大量案件集中在一线法官身上,工作压力可想而知。
再者,我国《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规定表明,调解是在当事人自愿原则的基础上进行的。庭前调解一旦成为“必经程序”,是否有违当事人自愿原则的规定,而有违法嫌疑呢?另外,民事案件的调解活动本应是在整个案件审理过程中都可以进行的,再强调庭前调解为“必经程序”,是否重复,或者会在一定程度上弱化庭审过程中的调节工作呢?
由此看来,笔者以为,庭前调解还是不规定为“必经程序”为好,否则,一旦成为法律法规必须遵守,却又起不到好的效果的话,岂不是白忙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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