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管辖,又称合意管辖或者约定管辖。指的是双方当事人在纠纷发生之前或发生之后,以协议的方式选择解决他们之间纠纷的管辖法院。那么协议管辖的构成要件是什么?下面由树图网小编为您介绍协议管辖的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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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管辖构成要件是什么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目前,有些地方法院受地方保护主义影响,对合同及其他财产权益纠纷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的,也抢着受理争管辖。如果依原告就被告原则,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原告怕地方保护主义;如果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被告怕地方保护主义。为了解决地方保护主义,因此规定协议选择管辖。这样规定,还可以避免因管辖权的争议而延误纠纷的解决。协议选择管辖,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对于专属管辖诉讼,《民事诉讼法》第33条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的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由于专属管辖是按照诉讼标的的特殊性所确定的管辖,具有强制性,因此不允许当事人通过协议改变。
如果当事人选择了与合同没有实际联系地点的人民法院,该协议无效。无论针对涉外还是内国争议,当事人在约定管辖法院时均应当(而非“可以”)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但不必限于法条列举的五个地点。当事人必须在上述五个法院中选择其一,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选择管辖的协议不明确或者选择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中的两个以上人民法院管辖的,选择管辖的协议无效,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确定管辖,这是2012年旧民诉法的规定。2015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解读对此作了修改:依据当事人的管辖协议,在起诉时能够确定具体的管辖法院的,从其约定。不能确定的,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确定管辖。管辖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原告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通过2012年的修订,第34条将管辖协议的适用案件类型确定为“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如何理解法条所称的“财产权益纠纷”的概念,2012年的《民事诉讼法》立法者也并未对“财产权益纠纷”作出界定,而仅在立法理由中表示:这些纠纷包括因物权、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而产生的民事纠纷。显然,这一解释仅是列举式解释,而非封闭性解释。但仍然不允许与人身密切联系的婚姻、收养、监护、继承纠纷等案件适用协议管辖。
这意味着,口头约定的协议管辖无效。2015年2月4日开始实行的《民诉法司法解释》第30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书面协议,包括书面合同中的协议管辖条款或者诉讼前以书面形式达成的选择管辖的协议。”这也就意味着,现行司法解释并不强制要求在书面合同中约定管辖法院,同时也允许当事人在合同之外达成的管辖协议。至于书面协议的形式,应当适用《合同法》第11条,书面形式包括以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形式达成的协议。在此前的判例中,各地法院已认定以传真、欠条等形式订立的管辖协议有效。此外,公司章程、协会章程、基金会章程、悬赏广告中的管辖条款,也应当视为满足了书面形式的要求。
责任编辑:周六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三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五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四条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十条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十四条
[7]《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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