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实践当中,法律审理民事、刑事、行政案件,其中民事案件是比较多的,涉及到的行业和法律罪名也非常广泛,这时候要确定民事案件的案由也是很重要的,那么法院如何确定民事案件的案由呢?相信很多网友也想知道,下面树图网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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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如何确定民事案件的案由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首先,在立案和审判过程中,确定民事案件案由,只能适用2011年2月18日起施行的,由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不得擅自编造案由,如果出现应当规定为新的第三级或第四级案由,可以及时层报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整理、筛选、补充相关的案由。
其次,一审法院在立案和审判过程中,应当根据诉争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或依据确认之诉、形成之诉的标准,先从新《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列出的第四级案由中选择;第四级案由没有规定的,依次类推,则适用第三级案由;再没有,则可以直接适用第二级案由,直至第一级案由。
再者,同一诉讼中,涉及两个以上的法律关系,属于主从关系的,应当以主法律关系来确定案由,但当事人仅以从法律关系起诉的,则以从法律关系来确定案由;不属于主从法律关系的,则按诉争的两个以上民事法律关系确定并列的两个案由。
此外,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增加或变更诉讼请求,导致当事人诉争的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的,则应当相应地变更案件的案由。在请求权存在竞和的情形下,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当事人自行选择的请求权,根据当事人诉争的法律关系确定案由,
最后,还有尚要注意的,对一审人民法院认定的法律关系,确定的民事案件案由是错误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诉争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予以纠正,重新确定案由。
对于案由的规定如下所示:
1、人格权纠纷,这包括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姓名权纠纷、肖像权纠纷、名誉权纠纷、荣誉权纠纷等;
2、婚姻家庭纠纷,这包括离婚纠纷、离婚后财产纠纷、离婚后损害责任纠纷、婚姻无效纠纷、撤销婚姻纠纷等;
3、不动产登记纠纷,这主要包括异议登记不当损害责任纠纷、虚假登记损害责任纠纷等;
4、物权保护纠纷,这主要包括所有权确认纠纷、用益物权确认纠纷、担保物权确认纠纷等;
5、合同纠纷;缔约过失责任纠纷、确认合同效力纠纷、债权人代位权纠纷、债权人撤销权纠纷、债权转让合同纠纷等。
《民事诉讼法》的第二章对管辖做了规定。其中第十七条至第二十五条内容如下: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二)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通知》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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