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二十七条 法庭辩论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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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释义:第127条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一)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
(二)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
(三)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
法庭辩论终结,由审判长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
【释义】
审判长宣布法庭辩论开始,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就本案争议的问题进行辩论。辩论应当实事求是,以理服人。必要时,审判长可以根据案情限定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每次发表意见的时间。
第一轮辩论结束,审判长应当询问当事人是否还有补充意见。当事人要求继续发言的,应当允许,但要提醒不可重复。
法庭辩论时,审判人员不得对案件性质、是非责任发表意见,不得与当事人辩论。当事人没有补充意见的,审判长宣布法庭辩论终结。法庭辩论终结,审判长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征得各方当事人同意后,可以依法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关联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十七、十八
《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审经济纠纷案件适用普通程序开庭审理的若干规定》第30-3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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