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一家运输公司的大货车因被认定超宽,被首发集团路巡人员拦下,23天后被要求交6.8万余元看车费。运输公司交纳了5000元前期费用后,起诉首发集团及安畅分公司退费并赔偿,一审被驳。市二中院随后裁定一审认定事实不清,将案件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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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下午,此案在丰台法院重审开庭,安畅分公司当庭反诉要求运输公司支付剩余的6万余元看车费。
江苏盱眙县快捷运输有限公司起诉称,2011年11月9日,公司驾驶员驾驶货车承运风力发电机组,由南京运往包头。11日晚行至北京市六环至八达岭路段时,被首发集团安畅分公司路产巡视车拦截。对方没有出示证件,告知其车辆超宽,须扣车接受处理,并当场将司机的驾驶证、车辆行驶证扣留,将车停在一处未通车的高速桥上,要求按照每天4500元的标准支付看护费用。运输公司没有同意,并在交涉期间承担了住宿费、交通费、运输合同违约损失等巨额费用。
截至2011年12月3日,车辆被挪到一家正规停车场时,看护费已经高达6.8万余元。运输公司称,为避免更大损失,他们被迫于同年12月9日与对方达成《协议书》,交纳前期5000元的看护费。
运输公司认为,首发集团强制提供服务,收取巨额看护费不合理,首发集团及安畅分公司应当承担给他们造成的损失。2012年1月,该公司起诉要求撤销2011年12月9日签署的《协议书》,由两被告返还5000元,并支付因扣留车辆造成的货物违约金、停车费等损失共计4.5万余元。
一审开庭时,首发集团认为原告向其支付5000元,是自愿支付违约金的一部分,不应返还。原告索赔的损失是因其自身违法、违约等原因造成的,不应赔偿。安畅分公司提出反诉,要求运输公司支付剩余未付费用6万余元,后又撤回反诉。
2012年9月3日,丰台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全部诉求。运输公司不服,提起上诉。2012年12月14日,市二中院作出裁定,认为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因此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
昨天下午,此案在丰台法院重新开庭审理。
运输公司的代理律师赵某永说,原告起诉事实及诉求与一审相同。首发集团当庭新提交了两份证据,“是北京市路政局出台的两个政策性文件,首发集团想证明自己有权力上路拦车。”赵某永说,他认为,路政局作为行政管理部门,不是立法机关,无权制定政策或法律文件。
赵某永透露,安畅分公司这一次又提出反诉,要求运输公司支付未付的6万余元。他强调,发回重审的案件,只能针对原来一审的情况审理,原来没提反诉,现在没权利提。
目前,此案还在进一步审理中。
运输公司依据公路法的相关规定,首发集团的经营范围是负责高速公路建设、运营、养护、维护等工作,并非公路执法单位。
首发集团作为北京市高速公路的经营管理单位和治理超限运输的成员单位,保障高速公路通行安全是首发集团的法定义务和职责。为维护道路安全畅通,避免交通违法行为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损失,首发集团有权对原告的违法超限运输行为进行制止。
一审法院首发集团是北京市京藏高速公路的经营管理人,对其管理的高速公路负有管理维护的职责,根据北京市关于治理超限超载的相关政策规定,亦赋予了首发集团阻截超限超载车辆通行的职权。因此,首发集团安排其下属安畅分公司负责高速路巡视,并由此拦截原告所属超限车辆并要求其办理超限运输手续的行为,并无不妥。
运输公司首发集团在未经原告同意的情况下强制提供服务,单方随意定价,每天收取高达4500元的看车费,没有经过国家物价部门的核准,且强制扣车不放行,已经完全超越了自身职责范畴,属于典型的利用自身强势地位的强迫交易行为。
首发集团原告车辆超限运输未经批准驶入首发集团管理的高速公路是违法行为,也违反了与首发集团的通行服务合同,公司有权制止并纠正。原告要为其违约行为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首发集团的相应损失。首发集团每天都有人在现场看护涉案车,有理由收费。原告对赔偿数额签署了确认单,证明其认可,故不存在胁迫情况。
一审法院运输公司关于其与安畅分公司签订《协议书》系在胁迫下订立而应给予撤销的主张,未提供有力证据佐证,法院不予采纳。进而运输公司关于赔偿货物违约金、停车费、车辆停运损失等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法院亦不予支持。记者裴晓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