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强制执行的时间:法院强制执行的依据:强制执行效力是指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债务人不履行时,债权人可以直接向有关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而不再经过诉讼程序。《公证暂行条例》第四条第十款规定:“(公证机关)对于追偿债款、物品的文书,认为无疑义,在该文书上证明有强制执行效力。”《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规定:“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公证债权文书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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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强制执行程序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本院于二00三年四月八日受理了通州市金发建筑装潢公司申请执行通州市机械电子工业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03)苏民二终字第28号民事判。因被执行人通州市机械电子工业公司未能在指定的期限内偿还所欠通州市金发建筑装潢公司债务,本院于二00三年七月三十日依法对被执行人通州市机械电子工业公司所有的座落于通州市建设路20号面积为1807.13平方米的房产查封。 为保证本案的顺利执行,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决定如下:限相关人员于二00三年十一月十五日前从上述查封的房产内迁出,房内物品一并迁出。逾期不迁,本院强制执行。二00三年十月十三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 第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两百一十八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两百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