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事诉讼的过程中,不予批捕是检察院的一种决定,不予批捕后,警察应当立即释放在押人员。那么检察院不予批捕的条件有哪些?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树图网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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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不予批捕的条件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检察院不批捕的条件:
(一)过失犯罪的犯罪嫌疑人、犯罪后有悔罪表现,有效控制损失或者积极赔偿损失的;
(二)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双方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达成和解协议,经审查,认为和解系自愿、合法且已经履行或提供担保的;
(三)年满七十五周岁以上的老年人的。
检察院不予批捕一般还会判刑。逮捕只是法定的强制措施,不影响其犯罪判刑的过程。只要犯罪人符合法定逮捕要件,则需要被逮捕。
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百二十八条,检察院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批准或者决定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案件不予批捕可以通过上访解决。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九十一条
[2]《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第一百二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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