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所周知,罪刑法定原则属于帝王条款,在司法案件中,对于犯罪嫌疑人定罪量刑需要符合法定的要求。那么,判刑时间怎么计算?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树图网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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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时间怎么计算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一)判刑时间计算
1、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2、法律依据:
1、《刑法》第四十一条【管制刑期的计算和折抵】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2、《刑法》第四十四条【拘役刑期的计算和折抵】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3、《刑法》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刑期的计算与折抵】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被羁押时间超过被判刑期,对于超过所判刑期的羁押时间是否赔偿
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羁押超刑期在一般情况下不会引起国家赔偿责任。刑事案件的拘留、审查、起诉、审理只要是依法在期限内完成的,即使羁押时间超过刑期均不应赔偿。
基层法院在审理量刑幅度在单处罚金、拘役或有期徒刑六个月以下的轻刑案件中,经常会面对被告人被超期羁押的问题。
为了做到以罪量刑,正确实施“罪行相适应”原则,笔者建议目前在公检法内部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及时沟通。公安机关建立捕后侦查期限及刑事拘留报备制度,对事实清楚、无遗漏罪行和犯罪嫌疑人的轻刑案件和犯罪嫌疑人系未成年人的,应在批捕后一个月内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
依照我国刑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只有在“判决执行以前”或者“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即限制了人身自由的,才予折抵刑期。而取保候审未被羁押,故不予折抵刑期
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四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四十四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四十七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第三十六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第三十九条
[6]《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