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等等的犯罪嫌疑人是可以实行监视居住的,主要是为了保证侦查、起诉工作的顺利进行。那么监视居住的条件有哪些?监视居住由哪个机关执行?监视居住的监视内容有哪些?下面由树图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下具体内容,供您阅读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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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视居住的条件有哪些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一)具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的抚养人
(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
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
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人民检察院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决定和执行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
(一)嫌疑人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住处,无固定住处的,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指定的居所。
(二)嫌疑人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这里的他人是指与被监视居住人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员和聘请的律师以外的人。被监视居住(三)嫌疑人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嫌疑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嫌疑人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公安机关执行监视居住时,如果发现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上述规定,情节严重的予以逮捕;情节较轻的,可以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如果是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决定监视居住的,还应当及时向作出监视居住决定的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报告。
(责任编辑:王小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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