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中旬,本报接到A县柘木乡政府工作人员邹A的投诉,反映A县公安局经侦大队去年收取他的取保候审保证金4000元,如今已到期,应该退还而拒不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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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县公安局明知当事人受骗 拒不退还取保候审保证金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邹A于去年4月30日到家后,即到A县工行拿汇票欲将款项划到农行。工行、农行工作人员说汇票押密不对,汇票是假的,当即报案。随后,公安局将邹A、易A、黄A予以拘留。
邹A告诉记者,这起案件中,他们3人都是受害者。此后的这一年多时间里,经侦大队再也没有找过他们3人。
邹A不肯签字,笔录上他写了这么一段话,大意是:“我是18日来的,你们没有说没收,今天来,说没收了。你说我违规,我没有违规。取保候审时,我给你们请示了,并且我只在去年7、8月份去过岳阳,当天去,当天回。”
邹A随后又找经侦大队长许爱平,许说他向杨副局长汇报时,杨狠狠批评了他,说保证金坚决不能退,谁退谁出钱,局里不承认。
7月16日,记者与当事人易A通了手机。他告诉记者,A县公安局明明知道他们受骗,还要收取取保候审金。时间一年多了,公安局从来没有找过他,也没有问过陈林的去向。公安局没有主动退钱,他也从来没有听说过这笔钱被没收。
7月19日,记者又与当事人黄A的妻子唐红平通了手机,她告诉记者,公安局收了她丈夫取保候审金6000元,一直没退。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56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违反有关规定的,取保候审结束的时候,应当退还保证金。有关法律规定,取保候审的时限为一年。
本案3位被取保候审人要求A县公安局给他们一个明确的答复。本报记者刘自贤
[1]《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五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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