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要取保候审的话,需要符合相关的取保候审条件,再写一份取保候审申请书,等待相关部门的批准,才可以完成取保候审的工作。因此,想必大家想知道,关于简单盗窃罪取保候审申请书?接下来由树图网小编详细为您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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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单盗窃罪取保候审申请书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申请人:XX,系犯罪嫌疑人XX父亲。联系电话1XXXXXXX
申请事项:对涉嫌盗窃罪的犯罪嫌疑人XX申请取保候审
申请理由:
犯罪嫌疑人XX因涉嫌盗窃罪一案,于2012年12月30日被贵局刑事拘留,经XX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3年1月30日被贵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XX市看守所。现为其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我将依法为XXX提供保证人或缴纳保证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吕崇杰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理由如下:
1、犯罪嫌疑人XXX盗窃的涉案物品价值不高,嫌疑人获得的赃物金额非常小。
本案中总共涉及的金额仅为一万多元,而犯罪嫌疑人XX在本案中直接涉嫌的金额只有1500元,金额非常非常小.
犯罪嫌疑人XX2011中专毕业后一直在外打工,没有任何违法犯罪前科劣迹,在本次犯罪系初犯,主观恶性也非常小。
犯罪嫌疑人XX系从犯,犯罪情节轻微,是在另一嫌疑人XX的鼓动下而参与本次犯罪的。在犯罪现场,嫌疑人也只是在旁边等候,并没有直接参与盗窃。
犯罪嫌疑人只是参与盗窃行为,没有造成人身伤害,社会危险性也非常小,造成社会危害结果的也很小。
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XXX的犯罪情节轻微,主观恶性小,对犯罪嫌疑人的取保候审,既不会妨碍本案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又不致社会危害性,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取保候审的条件,也符合人道主义原则。若贵局批准对嫌疑人XX的取保候审,我将保证其将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矩的相关规定,随传随到,积极配合贵局侦办案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九十五条之规定,恳请准予对犯罪嫌疑人XXX取保候审!
此致
XX公安分局
申请人:XXX
年 月 日
总的来说,可能判处某种刑罚或者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适用取保候审。
具体来说,我国刑诉法也有相关规定:
《刑诉法》第六十五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3、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4、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根据《刑法修正案(八)》修订)。
所谓“数额较大”,根据《解释》是指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1千元至3千元以上。盗 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 于骗取出口退税、抵 扣税款 的其他发 票,其数额较大的起点为25份。另外,根据《解释》第9条第1款规定,盗窃国家三级文物的,亦应依本幅度量刑即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判处罚金,根据《解释》第7条规定,应当在1千元以上盗窃数额的2倍以下判处罚金;对于依法应当判处罚金刑,但没有盗窃数额或者无法计算盗窃数额的犯罚分子,应当在1千元以上10万元以下判处罚金(下同)。
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本罪,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判处罚金。
所谓情节严重,是指数额巨大或者其他严重情节。所谓数额巨大,根据《解释》,是指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3万元至10万元以上。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其数额巨大的起点为250份。其他严重情节,是指除数额巨大以外的其他严重情节。根据《解释》第6条第3项之规定,盗窃数额达到“数额较大”的起点,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⑴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⑵盗窃金融机构的;⑶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⑷累犯;⑸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⑹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⑺盗窃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的;⑻造成其他重大损失的。另外,根据《解释》第9条第l款之规定,盗窃国家二级文物的,亦应依本幅度最刑即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犯本罪,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情节特别严重,是指数额特别巨大或者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所谓“数额特别巨大”,根据《解释》是指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30万元至50万元以上。盗窃增 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 退税、抵 扣 税款的其他发票,其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为2500份,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是指除数额特别巨大以外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根据《解释》第6条第3项之规定,盗窃数额达到“数额巨大”的起点,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其他特别严重情节”:⑴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⑵盗窃金融机构的;⑶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⑷累犯;⑸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⑹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⑺盗窃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的;⑻造成其他重大损失的。
另外,根据《解释》第9条第1款规定,盗窃国家一级文物的,亦要依本幅度量刑即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六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九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