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都知道,发生刑事案件,鉴定是不或缺的一个环节,鉴定结果是可以作为证据使用。那么刑事案件法医鉴定程序有哪些?法医鉴定程序是怎样的?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树图网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树图思维导图提供 刑事案件法医鉴定程序 在线思维导图免费制作,点击“编辑”按钮,可对 刑事案件法医鉴定程序 进行在线思维导图编辑,本思维导图属于思维导图模板主题,文件编号是:f80e507d652736ada7978edb8f671ad6
刑事案件法医鉴定程序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一)委托:
1、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司法机关、仲裁机构的司法鉴定委托。
2、在诉讼案件中,在当事人负有举证责任的情况下,司法鉴定机构也可以接受当事人的司法鉴定委托。当事人委托司法鉴定时一般通过律师事务所进行。
(二)受理:
司法鉴定机构收到委托书后,应对委托人的委托事项进行审核,并作出如下决定:
1、对于符合受理条件的,能够即时决定受理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委托受理合同》;
2、不能即时决定受理的,应当向委托人出具《司法鉴定委托材料收领单》,在收领委托材料之日起7日内对是否受理作出决定;
3、’对于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退回鉴定材料并向委托人说明明理由;
4、对于函件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在收到函件之日起7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书面答复。
(一)法医鉴定主要受理公安局、检察院、法院委托的鉴定。县公安机关办理的案件,需要作人身伤害法医学鉴定的,须委托县公安机关的法医进行初次鉴定,不得越权鉴定。
(二)委托鉴定由办案单位进行,不授理以个人名义委托的法医学鉴定。
(三)委托法医鉴定前,公安机关办案单位应当准备充分的鉴定材料,交由法医对鉴定材料进行审查。案件受伤当事人应配合办案单位提供病历资料、检查报告单、影像诊断资料(X片、CT等)等鉴定资料。
(四)法医应当对被鉴定人进行人身检查,可以要求补充鉴定材料,有确定鉴定时机的义务。委托单位和被鉴定人应当配合法医鉴定。
(五)对行动能力严重受限的被鉴定人,办案单位和法医可以到被鉴定人所处的地点进行人身检查。
(六)办案单位或案件当事人认为法医鉴定结论(或意见)理由不足、不全面、发现新的材料以及解答新问题,可以由办案单位委托原作出鉴定的法医进行补充鉴定。
(七)案件当事人认为法医鉴定结论(或意见)有异议,可以向办案单位申请委托上一级公安机关的法医进行重新鉴定。
交通事故司法鉴定程序为:
(一)当事人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
(二)司法鉴定机构对委托人的委托事项进行审核;
(三)审核通过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委托受理合同;
(四)通知时间做鉴定;
(五)进行鉴定并出具鉴定意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