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一般规定(一)公安部1992年1月下发的《公安部关于修改盗窃案件立案统计办法的通知》对立案标准的规定:1、公安机关凡接到报警的盗窃案件,不论盗窃财物数额多少,均应受理、登记并认真查处。2、其中达到当地规定的盗窃犯罪数额标准的,立为刑事案件;撬门破窗人室盗窃的,扒窃的,使用刀刃等工具或携带凶器盗窃的,不论盗窃财物数额多少,均立为刑事案件;3、明显是惯犯作案或一人多次作案的,以及其他虽未达到规定的数额标准但情节或者后果比较严重的,也立为刑事案件;其余作为治安案件查处,经过工作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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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关于盗窃罪立案标准的规定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关于我省盗窃罪具体数额执行标准的通知川高法【2013】362号(2013年5月9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29次会议、2013年5月15日四川省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3次会议通过,2013年6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全省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成都铁路运输两级法院、检察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8号),结合我省盗窃罪具体数额执行标准规定如下:一、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六百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牧区偷牛盗马价值三千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二、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五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三、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三十五万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本通知自2013年8月1日起施行。以前我省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今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四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五条
[6]《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六条
[7]《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两百六十四条
[8]《公安部关于修改盗窃案件立案统计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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