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侵犯公民民主权利、人身权利和渎职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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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侵犯公民民主权利、人身权利和渎职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的通知(已废止)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各级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于1989年11月3日召开的第七届第二十七次会议讨论通过了《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侵犯公民民主权利、人身权利和渎职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附件: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侵犯公民民主权利、人身权利和渎职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中一些问题的说明
该条所说的“非法拘禁致人死亡”,是指在非法拘禁过程中,由于暴力摧残或其他虐待,致使被害人当场死亡或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五、《立案标准》第三条第一款所说的“向国家机关告发”,是指向国家各级权力机关、各级行政机关、各级司法机关告发,也包括向所在单位或组织、报社或有关人员告发。六、《立案标准》第九条第四款、第十一条第六款、第十三条第六款、第十五条第四款所说的“经济犯罪分子”,是指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中所列的进行走私、套汇、投机倒把、贪污、收受贿赂、重大盗窃、贩毒、盗运珍贵文物出口等经济犯罪活动的人员。七、侵犯公民通信自由,非法开拆或者隐匿、毁弃他人信件,并从中窃取财物的,根据不同情节分别予以处理:非邮电工作人员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情节严重,并从中窃取少量财物,或者窃取汇票、汇款支票,骗取汇兑款数额不大的,依照刑法关于侵犯公民通信自由罪的规定,从重处罚。非邮电工作人员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情节严重,并从中窃取财物数额较大的,应按照重罪吸收轻罪的原则,依照刑法关于盗窃罪的规定从重处罚。
非邮电工作人员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情节严重,并从中窃取汇票或汇款支票,冒名骗取汇兑款数额较大的,应依照刑法关于侵犯公民通信自由罪和诈骗罪的规定,依法实行数罪并罚。八、刑法第一百九十条所说的“罪犯”,是指正在服刑的犯人,已被拘留、逮捕的刑事被告人,被群众扭送到政法机关的现行犯,以及经审查证实有犯罪事实的收容审查人员。九、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所说的“邮件”,是指邮电部门传递过程中的函件(包括信函、明信片、印刷品、盲人读物四种)和包件,传递中的报刊杂志和汇票也视为“邮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九十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六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八条
[6]《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二条
[7]《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三条
[8]《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
[9]《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六条
[10]《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七条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
[1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九条
[1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八十六条
[1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八十七条
[15]《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八十八条
[16]《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八十九条
[17]《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九十一条
[18]《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 第一百九十条
[19]《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 第一百九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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