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导语:在进行立案的前提,是需要能够确定案子的准确性,而且清楚案件的一些线索来源是非常重要的,那么在日常生活中,哪些来源可能会成为了立案侦查案件的线索呢?下文将会详细分析说明,树图网小编希望下文内容,对你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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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成为立案侦查案件线索来源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1.人民检察院发现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立案侦查。检察机关是查处犯罪的重要机关,在工作过程中常常会发现一些新的犯罪事实或者新的犯罪线索,这些犯罪线索、犯罪事实都是重要的受案材料来源。
2.有关单位和个人的报案或者举报。
报案一般是指被害人、有关单位或个人,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主动向司法机关报告的行为。举报一般是指被害人以外的个人或单位,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出于公民的义务或者责任心,而主动向司法机关反映犯罪情况的行为。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
3.被害人的报案或控告。
控告是指被害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主动向司法机关告发犯罪嫌疑人,并要求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的行为。被害人是受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人,他们往往是最早发现犯罪事实或犯罪嫌疑人的人,有的同犯罪嫌疑人还有过直接接触,对犯罪情况了解得比较具体。因此,被害人的报案或者控告,都是立案侦查的材料来源。
自首是指犯罪分子作案后,自动投案,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的行为。犯罪分子自首,一般是由犯罪分子本人亲自到司法机关投案。实践中,对于犯罪分子向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有关负责人投案的;犯罪分子因病、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而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的;或者先以电报、信件方式投案的,也都视为自首。
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检察院受案的具体来源渠道各式各样,通常有:公民的控告和检举;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控告和报案;党委、国家权力机关交办的;纪检、监察、工商、审计、税务、海关等部门移送的;公安机关、人民法院移送的;上级人民检察院交办、同级人民检察院移送或者下级人民检察院请求移送的;犯罪分子自首的;其他方面检举、控告和报案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八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八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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