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内容:审判管辖包括级别管辖、地域管辖、专门管辖、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其具体指的是什么?下面由树图网小编为您介绍, 希望对您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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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管辖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审判管辖解决的是一起刑事案件应该由哪一个人民法院进行第一审的问题。包括:级别管辖,地域管辖,专门管辖,移送管辖,指定管辖。
指各级人民法院之间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分工。即基本法院审哪些案件,中院审哪些案件,高院或最高院审哪些案件。
《刑诉法》
第19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
第20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
(一)反革命案件、危害国家安全案件;
(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
(三)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
(一)危害国家安全案件;
(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
(三)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
第21条: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第22条: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最高法解释》
第4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而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普通刑事案件,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认为不需要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可以依法审理,不再交基层人民法院审理。
第5条 一人犯数罪、共同犯罪和其他需要并案审理的案件,只要其中一人或者一罪属于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全案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
地域管辖,是指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划分。
《刑诉法》
第24条 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法解释》
第2条 犯罪地是指犯罪行为发生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财产犯罪,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分子实际取得财产的犯罪结果发生地。
第3条 刑事自诉案件的自诉人、被告人一方或者双方是在港、澳、台居住的中国公民或者其住所地是在港、澳、台的单位的,由犯罪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审判。港、澳、台同胞告诉的,应当出示港、澳、台居民身份证、回乡证或者其他能证明本人身份的证明。
第17条 两个以上同级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管辖。尚未开庭审判的,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移送被告人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应当在审限内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争议的人民法院分别逐级报请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军地互涉案件的管辖是重点
《最高法解释》
第20条 现役军人(含军内在编职工,下同)和非军人共同犯罪的,分别由军事法院和地方人民法院或者其他专门法院管辖;涉及国家军事秘密的,全案由军事法院管辖。
第21条 下列案件由地方人民法院或者军事法院以外的其他专门法院管辖:
(一)非军人、随军家属在部队营区内犯罪的;
(二)军人在办理退役手续后犯罪的;
(三)现役军人入伍前犯罪的(需与服役期内犯罪一并审判的除外);
(四)退役军人在服役期内犯罪的(犯军人违反职责罪的除外)。
移送管辖是指本来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出于实践中出现的某些特殊情况(不适宜审理,难以审理等)的需要,将案件移送其他法院管辖。
指定管辖是指当管辖权不明或者有管辖权的法院不宜行使管辖权时,由上级人民法院以指定的方式确定案件的管辖权。
《刑诉法》
第23条 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下级人民法院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审判。
第26条 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管辖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审判。
《最高法解释》
第15条 上级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应当向下级人民法院下达改变管辖决定书,并书面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
第18条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因案件涉及本院院长需要回避等原因,不宜行使管辖权的,可以请求上一级人民法院管辖;上一级人民法院也可以指定与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同级的其他人民法院管辖。
第19条 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应当将指定管辖决定书分别送达被指定管辖的人民法院和其他有关的人民法院。
原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在收到上级人民法院指定其他人民法院管辖决定书后,不再行使管辖权。对于公诉案件,应当书面通知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并将全部案卷材料退回,同时书面通知当事人;对于自诉案件,应当将全部案卷材料移送被指定管辖的人民法院,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22条 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指定其他下级人民法院管辖。
《六机关规定》
第5条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删除了原来关于“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把自己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交由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的内容。根据这一修改,对于第一审刑事案件,依法应当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不能再指定下级人民法院管辖。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十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十一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十二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十四条
[6]《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十三条
[7]《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