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诉与反诉的区别在于法律性质不同、独立性不同以及提起的时间不同。本诉与反诉之间必须具有牵连的关系的关系,牵连关系表现在本诉和反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法律关系,本诉和反诉的诉讼请求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以及本诉与反诉的诉讼请求建立在相同事实基础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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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诉与反诉的区别与关系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本诉与反诉有三个区别:
1.法律性质不同。反诉属于请求权的范畴;反驳则属于抗辩权的范畴,如在一合同纠纷中,原告请求被告支付货款,如被告证明原告违约,不产生付款义务则为反驳,如被告请求原告赔偿因原告违约而给其带来的经济损失,则为反诉。
2.独立性不同。反诉是一种独立的诉讼请求,反驳则不具有诉讼性质,不主张独立的请求和权利。反驳仅是对原告请求和理由的简单、直接否定,不构成独立的诉,反诉与本诉既可以合并审理,也可以不合并审理而另行起诉,且即使本诉的撤回也不影响反诉部分的审理;而反驳必须依存于本诉,而且无论如何抗辩,都不能产生新的请求。
3.提起的时间不同。反诉只能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提起;而反驳则可以在一审、二审、重审、再审的任何时候提出。
被告提出反诉的实质要件是指反诉与本诉之间必须具有牵连关系,包括反诉的诉讼请求和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同一法律事实或者属于同一法律关系,即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必须在事实或法律上有牵连关系。只有具备了这种牵连性,反诉才能成立。同时,正是由于这种牵连,反诉与本诉才可以相互排斥、抵销、吞并。
具体来讲,本诉与反诉的牵连关系主要表现为:
1.诉讼请求基于相同法律关系;
2.诉讼请求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3.本诉与反诉的诉讼请求建立在相同事实基础上。
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民事诉讼中原告增加诉讼请求时,被告提起反诉的,法院可以对案件进行合并审理,并且一并判决,即本诉与反诉合并审理一并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反诉的当事人应当限于本诉的当事人的范围。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条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两百三十二条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两百三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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