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交通事故当中,很多时候针对肇事者的肇事行为致人死亡的,受害者家属会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那么你知道交通肇事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是什么吗?树图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相关的法律知识,下面一起来看看吧,相信会对你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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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刑初字第××号
自诉人兼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等)。
被告人……(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等)。
辩护人……(写明姓名、性别、工作单位和职务)。
自诉人×××以被告人×××犯交通肇事罪,要求给予刑事处分,同时要求赔偿给他造成的经济损失为由,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判(或组成合议庭),公开(或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自诉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证人×××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首先概述自诉人的刑事控告和附带民事请示的基本内容,其次写明被告人陈述、辩解和辩护人辩护的要点)。
经审理查明,……(除写明法院认定的犯罪事实、情节及其证据之外,还应写明被告人的行为造成被害人直接经济损失的事实。如果双方当事人对事实、情节或证据各持异议的,应当通过主要证据的分析论证,说明本判决认定的事实的正确性)。
本院认为,……(根据查证属实的事实、情节和法律规定,论证被告人构成何种犯罪,对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应否负民事赔偿责任,应否从宽或从严处理。对于控、辩双方关于适用法律方面的意见和理由,应当有分析地表示采纳或者予以批驳)。依照……(写明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写明判决结果。分两种情况:
第一、被告人构成犯罪并应赔偿经济损失的,表述为:
“一、被告人×××犯交通肇事罪,……(写明判处的刑罚或者免予刑事处分);
二、被告人×××赔偿……(写明受害人的姓名以及赔偿的金额和支付日期)。”
第二、被告人构成犯罪但不赔偿经济损失的,表述为:
“一、被告人×××犯交通肇事罪,……(写明判处的刑罚或者免予刑事处分);
二、被告人×××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或免予赔偿经济损失)。”〕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份。
审判员 ×××
××××年××月××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
1、医疗费
挂号费、医药费、检查费、住院费、后期治疗费用(附医疗机构证明)等原始单据。
2、误工费: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3、护理费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4、交通费
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5、住宿费
指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受害人以及参加处理交通事故的当事人亲属在去往医院进行诊疗、转院、以及处理交通事故相关事宜的过程种所发生的住宿费用,由赔偿义务人按照一定的标准对该项费用进行一定程度的赔偿。
6、住院伙食补助费、外地治疗客观不能住院食宿费
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的,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极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原则按照国家公务人员出差标准,凭据支付)
7、营养费
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8、残疾赔偿金: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9、死亡赔偿金: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10、残疾辅助器具费:
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11、丧葬费
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12、被扶养人生活费:
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
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13、财产损失
据实计算,凭据结算。
公诉机关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常某某,男,1980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程秀英,西安市临潼区新市街道办事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2年1月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2015年1月7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29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临潼区看守所。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以临检公诉刑诉(2015)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向本院提起公诉。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常某某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丁永鸣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常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程秀英、被告人张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6月23日18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因琐事将常某某叫至临潼区油槐街办黄西组自己家中,用斧头将常某某右手腕部砍伤。经西安市临潼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常某某右手腕部损伤构成轻伤二级。
为证实指控的犯罪,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受理登记表、案件线索来源、抓获经过;现场辨认笔录、现场示意图及照片说明;诊断证明、法医学鉴定书;搜寻笔录、办案说明;户籍证明等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的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刑罚处罚。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诉称,被告人张某某故意致伤其身体,要求被告人张某某赔偿医疗费20041.4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70元、营养费180元、误工费15200元、护理费720元、残疾赔偿金13006元、鉴定费800元,共计50217.40元。
被告人张某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供认不讳,当庭表示认罪服法,接受审判。并表示愿意赔付附带民事原告人常某某经济损失。
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23日18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因琐事将常某某叫至临潼区油槐街办黄西组自己家中,用斧头将常某某右手腕部砍伤。经西安市临潼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常某某右手腕部损伤构成轻伤二级。
另查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常某某2014年6月23日在渭南市中心医院急诊治疗花费227元、当日至2014年7月2日在渭南市民健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右腕部切割伤。医疗费支出19814.4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告人张某某供述证,2014年6月23日18时许,我把常某某叫到我家。我在他脸上、胸前打了三两拳。他承认与我妻子有不正当关系,我用斧子斜着由上往下照常某某抡了过去,常某某拿右手一档,把他右手腕砍伤了,我又拿斧头朝常某某的胳膊上、腿上砸了几下,把斧头撇到门外了。发生打架时只有我和常某某。对常某某右手腕部损伤构成轻伤二级的鉴定意见无异议,不申请重新鉴定。
2、被害人常某某陈述证,2014年6月23日18时许,张某某妻子张某甲打电话叫我到他家,张某某拿了一把斧头从上往下砍我,我用右手腕一挡,右手流血了,张某某继续用斧头在我面前晃,我左胳膊挡了一下,左胳膊流血了。张某某用斧头背面砸我腿,我站了起来,用左手抓住斧头,张某某用左手掐住我脖子把我按到沙发上,我们说好三天后说事,后我回家看病了。对我右手腕部损伤构成轻伤二级的鉴定意见无异议。
3、证人张某甲证言证,2014年6月23日19时许,我丈夫张某某让我打电话把常某某叫来。常某某和张某某在房子里,我在后院呆了十分钟左右,我丈夫和常某某从卧室出来了,我看见常某某的嘴上、胳膊上、身上有血,我进到房子,看见地上也有血。常某某在院子里把身上的血洗了洗,他和我丈夫走着说着从后门出去了。事情就发生在我家的卧室中。
4、受案登记表、线索来源、抓获经过证,2014年6月24日8时许,常某某电话报警称其6月23日19时许在临潼区某街办张某某家中,被张某某用斧头砍伤。2014年7月8日,被告人张某某到相桥派出所投案自首,对其砍伤常某某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5、搜寻笔录、办案说明证,在某街办油街村黄西组张某某家周围对作案工具进行搜寻未果。
6、现场辨认笔录、现场示意图及照片说明证,现场位于临潼区某街办油街村黄西组张某某家南卧室。
7、刑事附带民事诉状、民事赔偿调解意见书证,被告人常某某要求被告人张某某民事赔偿55003.4元。公安机关对双方调解,双方未达成调解协议。
8、诊断证明、鉴定结论证,常某某右腕部尺动静脉、尺神经断裂,右尺侧肌腱断裂。(西)公(临)鉴(法)字(2014)303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鉴定,常某某右手腕部损伤构成轻伤二级。陕西正义司法鉴定中心陕正义司鉴(2014)临鉴字第805号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意见书,常某某右上肢损伤属十级伤残。
9、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户籍证明证,被告人张某某出生于1972年1月7日;在辖区无违法犯罪记录。
10、民事部分证据:
(1)、诊断证明、住院病历证,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常某某因右腕部切割伤,2014年6月23日至2014年7月2日在渭南市民健医院住院治疗。出院医嘱三天后复查、术后2周拆线、择期取除固定、加强营养、不适随诊。
(2)、医疗费票据证,在渭南市中心医院急诊治疗花费227元、渭南市民健医院住院治疗费19814.40元。
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的上述证据能够相互印证,被告人张某某当庭未提出异议,亦未提交不同证据。被告人张某某当庭供述了故意伤害的经过,该供述与上述证据一致。上述证据均经庭审查证属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故意伤害罪;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依法应予刑罚处罚。鉴于被告人张某某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予从轻处罚。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诉请被告人医疗费20041.4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70元、营养费180元、误工费15200元、护理费720元,均于法有据,计算数额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所提伤残赔偿金、鉴定费不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不予支持。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确保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打击刑事犯罪活动及教育犯罪分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国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二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7日起至2016年3月6日止)。
二、被告人张某某在本判决书生效后一月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常某某医疗费20041.4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70元、营养费180元、误工费15200元、护理费720元等共计36411.4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时,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张君萍
代理审判员张小婷
人民陪审员任云峰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邢梅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两百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