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管是民事审判还是刑事审判,在审核活动的最后都会宣读判决书,那盗窃罪刑事判决书范文是怎样的?刑事判决书生效时间是什么时候?不服刑事判决书怎么办?针对这几个问题下面树图网小编为您解答疑惑,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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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刑事判决书范文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公诉机关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范某,男,1990年2月21日出生于河南省辉县市。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检察院以辉检刑诉[2011]X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范某犯盗窃罪,于2011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辉县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武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范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辉县市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1年2月4日中午,被告人范某与李某(1995年12月31日出生)翻墙进入辉县市吴村镇山阳村的郭XX家,盗走"神舟"笔记本电脑1台和222元现金。后经王某(另案处理)介绍将电脑销售。该电脑价值1386元。案发后,电脑追退失主。2、2011年2月7日凌晨,被告人范某与李某(1995年12月31日出生)到辉县市吴村镇三街村,将闫辉开的联想电脑店门撬开,盗走"联想"牌笔记本电脑3台、"冠捷"牌液晶显示器3台和9部MP3、5部MP5,后经王某(另案处理)介绍,将3台"冠捷"牌电脑液晶显示器、一台"联想"牌笔记本电脑以2900元的价格卖给郭某强(另案处理)。王某将另一台"联想"牌笔记本电脑以700元的价格卖给乔某(另案处理)。经价格鉴定,被盗物品共价值17005元。案发后,2台"联想"牌笔记本电脑和3台"冠捷"牌液晶显示器追退失主。被告人范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请依法惩处。
被告人范某对公诉机关指控不持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1年2月4日中午,被告人范某与李某(1995年12月31日出生)翻墙进入辉县市吴村镇山阳村的郭XX家,盗走"神舟"笔记本电脑1台和222元现金。后经王某(另案处理)介绍将电脑销售。该电脑价值1386元。案发后,电脑追退失主。
2011年2月7日凌晨,被告人范某与李某(1995年12月31日出生)到辉县市吴村镇三街村,将闫辉开的联想电脑店门撬开,盗走"联想"牌笔记本电脑3台、"冠捷"牌液晶显示器3台和9部MP3、5部MP5,后经王某(另案处理)介绍,将3台"冠捷"牌电脑液晶显示器、一台"联想"牌笔记本电脑以2900元的价格卖给郭某强(另案处理)。王某将另一台"联想"牌笔记本电脑以700元的价格卖给乔某(另案处理)。经价格鉴定,被盗物品共价值17005元。案发后,2台"联想"牌笔记本电脑和3台"冠捷"牌液晶显示器追退失主。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辉县市公安局吴村派出所户籍证明,范某出生于1990年2月21日;
3、辉县市公安局扣押、发还物品文件清单、领到条,证明赃物已追退失主。
4、辉县市价格认证中心 辉价证字(2011)109号,关于被盗物品的价格鉴定结论书,标的在鉴定基准日鉴定价值为18391元;
5、证人王某证言,证明其从被告人手中购买一台联想笔记本电脑、三台液晶显示器。笔记本电脑和显示器都没有包装盒,也没有电源线,八成新,显示器都是冠捷牌的。一台显示器卖给新桥的刘某某了,大概卖了五、六百元钱,一台自己用了,还有一台借给朋友了,笔记本电脑卖到峪河了;
6、证人齐某证言,证明王某将神舟笔记本电脑给齐某,齐某又以225元卖给赵某;
7、证人赵某证言,证明从齐某手中购买一台神舟笔记本电脑
8、证人郭某强证言,证明通过朋友齐某介绍,买了一个人一台联想笔记本电脑,三台液晶显示器;
9、证人李某证言,证明2011年2月份,和范某去吴村镇山阳村,在一家门口,范某翻墙入院,范某偷出个电脑,后来范某把电脑处理了。2011年春节前,和范某到吴村街十字南边的联想电脑店前,范某让我把门弄开,我就踹着卷闸门使劲往上一拉,就拽开了,然后范某让我去偷东西,他在外面,我进到店内将柜内上放的三台液晶显示器搬到外面,又从柜台内搬了三台笔记本电脑,还有五六个MP3,将这些东西偷出后,我们就抱着东西直接回鲁庄范某家了;
10、证人乔某证言,2011年二三月份,以 700元价格从网友手中购买一台黑色联想G455笔记本电脑;
11、被害人郭XX陈述,证明家中被盗一台神舟笔记本电脑和1500元现金;
12、被害人闫X陈述,2011年2月7日凌晨1时左右,我在吴村的电脑店被盗了,被盗了三台笔记本电脑、三台液晶显示器,MP3、MP5,14台,当时我的卷闸门被撬开;
13、被告人范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如实供述,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
上述事实,相互关联,相互印证,辩方不持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被告人范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6月21日起至2014年6月20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郭XX
审 判 员 王XX
人民陪审员 王XX
二0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汪XX
1、一审刑事案件宣判后,判决书送达当事人的第二日起十日内为上诉期。上诉期内一审判决书的效力待定。
2、上诉期内无上、抗诉情形的,上诉期满后的那一日判决生效。如果上诉期的最后一日为节假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满之日。
3、通常情况下,自判决书送达之日的第二日起数至第十日为上诉期,第十一日为判决书生效之日。如果第十日为节假日,将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作为第十日,此日后的那一日为判决书生效日期。在上诉期内,当事人上诉或者检察机关抗诉的,一审判决书的效力就始终处于待定状态。
1、申请检察院抗诉;若检察院不抗诉,判决生效后,被害人可以申诉,要求再审。
2、《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的,自收到判决书后五日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后五日以内,应当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并且答复请求人。
3、可以由代理律师、指定的辩护人或是本人在接到一审判决十天内书面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所谓就算上诉被驳回,也是不会在原有的刑期上面加重的,但是申诉和检察院抗诉是有可能被上一级人民法院在原有的刑期上面加重处罚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八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两百六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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