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书证复制件的概念我国《民诉法》第68条规定:书证应当提交原件。物证应当提交原物。提交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节录本。所谓原件,是指书证的原始制作者以反映文件制作者的真实意思为目的而对相关内容进行记载而成的原始文本,又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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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证复制件证据效力刍议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八条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八十二条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七十八条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一千零四条
[7]《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百二十二条
[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