羁押必要性审查规定是对于犯罪嫌疑人被逮捕之后,需要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的,如果不适合羁押类型,是会变更措施的。羁押必要性审查的方式有听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法定代理人等的意见,了解是否能够达成协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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羁押必要性审查的法律规定,羁押必要性审查的方式有哪些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有关机关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
羁押必要性审查的方式有:
1.审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需要继续羁押的理由和证明材料;
2.听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的意见;
3.听取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了解是否达成和解协议;
4.听取办案机关的意见;
5.调查核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身体健康状况;
6.需要采取的其他方式。
羁押必要性审查的程序如下:
1.程序启动。对于犯罪嫌疑人可能无继续羁押必要的案件,由侦监部门案件承办人就个案进行提请,向本办案部门提交《继续羁押必要性审查表》,启动审查机制。
2.机制审查。程序启动后,由承办人对已经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诉讼期间是否存在继续羁押的必要性进行量化分析的工作制度,即综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逮捕时依据的条件的变化、羁押期间的具体表现、诉讼期间证据保全情况等因素,评判有无继续羁押的必要性,并将评判结果形成《在押人员羁押必要性评估表》报部门负责人审查,同时报送分管领导把关,在必要情况下可以进行科室内部讨论。
3.作出决定。是否变更强制措施由检察长决定。如遇意见分歧,或者因上访等其他因素的可提请检委会集体讨论决定。
4.通知执行。经审查决定予以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先制作《决定释放通知书》,书面告知公安机关执行,然后办理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手续,公安机关认为该变更强制措施不恰当的,可以申请检察机关复核一次。
[1]《决定释放通知书》
[2]《继续羁押必要性审查表》
[3]《在押人员羁押必要性评估表》
[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九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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