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羁押是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五个强制措施之一,基本上是一种逮捕、拘留决定以后的,依附于拘留、逮捕的非独立的强制措施。侦查中的羁押期限,是指犯罪嫌疑人在侦查中被逮捕以后到侦查终结的期限。这个期限有多长?有哪些计算情况?树图网为你整理,感谢你的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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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时间有多长?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拘留、逮捕后,除了如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外,被害人最关心的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时间有多长,即立案侦查的期限有多长,何时审查起诉,审理的期限有多长,等等。
刑诉法草案二审 “秘密拘捕”受到严格限制
凡是需要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的案件,必须首先立案。只有经过立案这一法定程序,司法机关进行侦查或者审判等诉讼活动才具有合法性。刑事诉讼法对各种刑事案件的立案侦查期限都作出了明确规定,其中对已经逮捕羁押的犯罪嫌疑人的侦查期限为:
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羁押的侦查期限不得超过2个月;
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可以经上一级检察院批准延长1个月;
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重大犯罪集团案件,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检察院批准或决定,可以延长2个月;
对可能判处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在依法延长1个月后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2个月;
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重新计算期限;
对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
因特殊原因,在较长的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案件,由最高检察院报请全国人大常务会批准延期审理。
刑事案件经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侦查终结,需要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的,由检察机关审查决定是否提起公诉。经全面审查,对于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处以刑罚的,由检察机关提起审判机关进行审判。
检察机关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内作出审查起诉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检察机关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检察机关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案件,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补充侦查应当在一个月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后,审查起诉期限重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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