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未被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依法强制其到指定地点接受讯问的强制措施,就是拘传。想必很多人想要了解,拘传期限是怎样计算的?拘传的程序是怎样的?下面由树图网小编为您介绍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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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传期限是怎样计算的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刑诉法修正案第一百一十七条:“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拘传的时间要从传唤的那一小时算起,但现实中公安机关说了算。当然公安机关一般也不会超出期限太长。
1、 审批程序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32条规定:拘传应当经检察长批准,签发拘传证。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60条规定:拘传应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2、 执行程序
根据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61条之规定,公安机关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出示拘传证,并责令其在拘传证上签名盖章摁指印;犯罪嫌疑人到案后,应当责令其在拘传证上填写到案时间;讯问结束后,应当由其在拘传证上填写讯问结束时间;犯罪嫌疑人拒绝填写的,侦查人员应当在拘传证上注明。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第64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决定的拘传,由司法警察执行,执行人员不得少于2人;拘传时,应当出示拘传票;对抗拒拘传的,可以使用戒具;拘传后应当在12小时内讯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对拘传程序的规定与此大致相同,不过要求拘传后必须立即予以讯问。
责任编辑:周六
[1]《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第三十二条
[2]《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六十条
[3]《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六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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