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附带民事鉴定程序主要包括如下内容:当事人申请鉴定并移交鉴定材料后进行登记、约定鉴定时间等事项,其中可以申请回避鉴定人员,结束后应当出具鉴定书,再出庭作证。那刑事附带民事鉴定程序?以下由树图网的小编为您一一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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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带民事鉴定程序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1、向鉴定人移交鉴定材料,并履行登记手续。
2、与鉴定人商定鉴定的具体时间、地点等有关事项。
3、落实《司法鉴定协议书》约定的鉴定时间、地点等事项。
4、准备鉴定仪器设备、协调检验(查)工作。
5、在委托人(代理人)、当事人到场的情况下介绍参与鉴定的鉴定人
6、在委托人(代理人)、当事人到场的情况下确认是否申请回避
7、在委托人(代理人)、当事人到场的情况下听取委托人(代理人)、当事人意见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六条、《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启动司法鉴定程序有两种方式。
1、依当事人申请: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当事人申请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资格的鉴定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2、人民法院依职权:当事人未申请鉴定,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进行鉴定。
审判长宣布开庭,宣当事人到庭,宣布案由;宣布合议庭的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辩护人、附带民事当事人等;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有权申请回避;告知被告人享有辩护权利等),同时核实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收到相关文书的情况。
1、公诉人在法庭上宣读起诉书后,公诉人可以讯问被告人(根据审判长指示,有时宣读附带民事起诉状,但宣读后先审理刑事部分,然后再审理民事部分)。
2、审判人员可以讯问被告人。
3、公诉人应当向法庭出示物证,让当事人辨认,对未到庭的证人的证言笔录、鉴定人的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其他作为证据的文书,应当当庭宣读。审判人员应当听取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质证意见。
4、公诉人、辩护人对案件发表辩论意见。
5、审判长在宣布辩论终结后,被告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七十六条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二十一条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