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命丧网吧外 网吧应否赔偿思维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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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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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维导图大纲

命丧网吧外 网吧应否赔偿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2001年,杨某租用阳光小区一处门面经营逸仙网吧 .2002年7月6日晚11时许,葛某之子葛一在该网吧内游戏时,被同在此消遣的张某、王某、马某以寻找遗失的钱包为由叫至网吧外纠缠,随后对其围殴。葛一当夜被送往医院抢救,因严重颅脑损伤经抢救无效于2002年7月8日凌晨死亡。

2002年7月7日晨,公安机关对该事件展开调查。据该网吧的夜间管理人杨海陈述:“杨某是我五叔,我在网吧负责看夜,大约夜里10点45分左右,我听见有人说钱包丢了,我就对他说你再仔细找找,然后我就继续玩游戏了。过了约10分钟,我听见有人说要不然你跟我出去,我起来看到称钱包丢的那个人,还有另外三个男的,他们四个人一起朝店外面走,我接着又回去打牌了。又过了约10分钟,我听到外面有人喊救命别打了,我就赶紧跑出去,这时店外围了很多人,我看不见外面的情况,听见有自行车倒的声音,花盆破碎的声音,然后又听见一个人说看什么看、谁看就揍谁,我们这些挤在门口观看的人都进了屋,外面的门就自动关上了。过了约一分钟,外面不打了,我就推开门,看见一个人坐在店门口马路的树旁边,嘴里哼哼的哭,后又起来要进网吧,我看见他一头一脸都是血,就没让他进,对他说你赶紧上医院,进屋干什么。这个人又走回去靠在树上坐了下去。我和我五叔、五婶过去劝他赶紧上医院,他也不理,然后我五叔打110报了警”。据同在该网吧消遣的蔡某、余某陈述:“大约晚上10点多钟,有一个留平头的小青年在网吧里大声说‘谁拿我的钱包了,我把他的手揍断’”、“刚开始有一个男青年在中间屋子说钱包丢了,并说如果找到拿钱包的人就把这个人的手砍下来”。

2003年4月,张某、王某、马某分别被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在《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中,公诉机关出示了杨某的证言,主要内容为:“当夜11点左右听见网吧门口有人喊救命,接着听见东西碎的声音,其出屋后,见一男的躺在地上,……,三个人都骂,其劝架劝不开,即打110报警”。在该案审理中,葛某作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要求张某等三人赔偿医疗费20060元、丧葬费35000元、赡养费8000元,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张某等三人赔偿其医疗费20060元、丧葬费3000元、赡养费5000元,共计28060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2004年5月1日后新受理的一审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本解释的规定。在该解释中,最高人民法院首次对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承担的安全保障义务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但司法实践中如何界定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是否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则具有一定的困难。因此,本案的审理引起了广泛关注。

[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01年全省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规定:“因犯罪行为致被害人遭受损害,刑事被告与民事被告不是同一人,被害人单独提起民事诉讼的,按照民事赔偿的有关规定处理”。由于该规定强调的是“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这一情形,因而,应理解为在被诉主体性质不同时,被害人要么选择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么选择民事诉讼,且只能选择其一寻求救济。如果被诉主体性质相同,则不存在两种救济可以随意选择的问题。法释(2000)47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规定:“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可见,在当时有关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的法律规定中,无死亡赔偿金的规定。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原告要求张某等三人赔偿医疗费20060元、丧葬费35000元、赡养费8000元,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张某等三人赔偿了医疗费20060元、丧葬费3000元、赡养费5000元,共计28060元。由于原告选择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寻求救济,且已获得赔偿,故不能再行提起民事诉讼。

[评析]:

笔者认为,以上两种意见均有失偏颇,理由是:

1、葛某曾于2003年、2004年两次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杨某承担赔偿责任,虽然均已撤诉,但能够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效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2004年5月1日后新受理的一审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该解释的规定。因此,葛某于2005年第三次提起的民事诉讼,应当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01年全省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规定:“因犯罪行为致被害人遭受损害,刑事被告与民事被告不是同一人,被害人单独提起民事诉讼的,按照民事赔偿的有关规定处理”,上述第二种意见中涉及该条理解的内容是正确的,即当被害人选择刑事被告之外的人作为民事被告时,应当按照民事赔偿的有关规定处理。

3、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中判决张某等三人赔偿了医疗费、丧葬费、赡养费,由于法释(2000)47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规定:“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故本案原告无权要求被告赔偿死亡赔偿金。因此,根据刑事附带民事的相关法律规定,应当视为刑事附带民事的原告已足额获得了赔偿,从而导致杨某在客观上无法继续补充赔偿。故本案应在实体上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引用法条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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