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主体上看,学校保护是学校实施的,而教育部、教育局等与学校有关的教育行政部门将未成年人保护为社会保护。现行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再次更新。如果它对应于最后六个防御,则最佳答案成为政府保护。接下来,树图网的小编将为您介绍教育厅属于司法保护么的相关内容!欢迎您的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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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厅属于司法保护么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教育局是典型的行政机关,是政府的下属机构。故由教育局实施的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应属于典型的社会保护。
现在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又有更新,如果对应最新的六个保护,最佳对应就成了政府保护了。
学校保护是指学校、幼儿园和其他教育机构对未成年人实施的保护;社会保护是指各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和其他组织及公民,对未成年人实施的保护。教育局属教育的行政主管部门。
1、 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2、 已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家长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必要时,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3、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应当照顾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并可以根据需要设立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人办理。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少年犯管教所,应当尊重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
4、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审前羁押的未成年人,应当与羁押的成年人分别看管。
对经人民法院判决服刑的未成年人,应当与服刑的成年人分别关押、管理。
5、 十四周岁以上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
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在判决前,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
6、 家庭和学校及其他有关单位,应当配合违法犯罪未成年人所在的少年犯管教所等单位,共同做好违法犯罪未成年人的教育挽救工作。
7、 人民检察院免予起诉、人民法院免除刑事处罚或者宣告缓刑以及被解除收容教养或者服刑期满释放的未成年人,复学、升学、就业不受歧视。
8、 人民法院审理继承案件,应当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继承权。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离婚双方因抚养未成年子女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应当根据保障子女权益的原则和双方具体情况判决。
未成年人抢劫罪问题已经成为世界性的社会问题,近年来一直备受关注。与成年人犯罪相比,未成年人犯罪具有自身特性。量刑时如何依据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准确、适当量刑,是当前司法面对的一个重大而现实的问题。
虽然抢劫罪是暴力型犯罪,不仅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益,同时也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但是,在中国,历来对未成年人犯罪注重贯彻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刑事政策,立法部门和司法机关也一直强调对未成年人犯罪从宽处罚。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因此,只要条件许可,一般强调和注重对未成年犯罪人适用缓刑。
[1]《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