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人民法院可以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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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诉案件第一审程序的特点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调解应当在查清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进行。调解应当坚持自愿、合法的原则,调解不能损害国家、集体和其他公民的利益。法院调解是人民法院行使国家审判权的一种方式。人民法院通过调解方式结案,有利于及时解决轻微刑事案件,防止矛盾激化,提高诉讼效率。自诉案件调解结案的,应发给调解书。调解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调解无效或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判决。
自诉人是二人以上的,其中部分人撤诉,不影响案件的继续审理。自诉经两次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中途退庭的,按撤诉处理。
2.反诉的内容必须是与自诉案件有关的行为。
3.反诉的案件必须属于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案件。
在反诉成立的情况下,双方当事人均具有双重身份,既是自诉人又是被告人,双方地位平等,反诉适用自诉的规定,反诉应当与自诉案件一并审理。各方当事人罪责自岁,不能相互抵消刑罚。原自诉人撤诉的,不影响反诉案件的继续审理。
至于刑事诉讼法第170条第(三)项规定的案件在诉讼过程中能否提起反诉,刑事诉讼法没有专门作限制。但在司法实践中,由于此类案件本身是属于公诉性质的案件“转为”自诉案件来处理的,因而大都性质严重、情节复杂,案件范围广泛,审理难度较大另外两类自诉案件大得多。因此,项再不对反诉作一定限制,更增加了审判的难度,可能影响案件的质量。在司法实践中,可以提起反诉的案件往往不包括刑事诉讼法第170条第(三)项项定的案件。
自诉案件中的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对不适用简易程序的自诉案件,其第一审审判程序与公诉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基本相同,可参照公诉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的规定进行。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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