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实践中,针对诉讼案件,很多时候是可以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的,那么你知道行政诉讼中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是什么吗?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树图网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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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中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 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一)人民法院发现案情复杂,需要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应当在审理期限届满前作出裁定并将合议庭组成人员及相关事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
(二)案件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审理期限自人民法院立案之日起计算。
我国《行政诉讼法》对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案件是否当庭宣判是没有作出规定的,所以既可以当庭作出宣判,也可以择日进行宣判。《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人民法院审理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一)被诉行政行为是依法当场作出的;
(二)案件涉及款额二千元以下的;
(三)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的。
除前款规定以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当事人各方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发回重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审结。简易程序只适用于一审中被诉行政行为是依法当众作出的、案件涉及款额2000元以下的、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争议不大的案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八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