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
树图思维导图提供 刑事诉讼简易程序适用 在线思维导图免费制作,点击“编辑”按钮,可对 刑事诉讼简易程序适用 进行在线思维导图编辑,本思维导图属于思维导图模板主题,文件编号是:c929f3e00dbbdf95db5a1afdf820d9f7
刑事诉讼简易程序适用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1、对依法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公诉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人民检察院建议或者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
2、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上述案件,不论是公诉还是自诉,都应具备''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案情”简单轻微“的特点。另外,对公诉案件被告人可能判处免予刑事处分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刑事诉讼简易程序不适用的范围
1、比较复杂的共同犯罪案件;
2、被告人是盲、聋、哑人的;
3、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
4、《刑事诉讼法》第170条第(三)项规定的案件,即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刑事诉讼简易程序适用的注意事项
此时原起诉书继续有效,也就是说,自诉人或公诉人未必另行起诉而是由人民法院将变更的决定通知自诉人或公诉人。
2、庭前审查程序。对于公诉案件,在庭前审查程序中,人民检察院应当将足以认定被告人犯罪的证据或复印件以及被告人认罪供述等移送人民法院。人民法院经过庭前审查,认为符合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不符合简易程序条件的,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公诉人不出庭的,被告人可以直接针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进行陈述和辩解;对于自诉案件、自诉人宣读起诉书后经独任审判员许可,对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辩护人就可以互相辩论。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