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案件当中更换书记员一般是出现了需要回避的情形,但如果并非在回避情形下,一般是不会更换书记员的。那么,刑事案件庭审过程中更换书记员?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树图网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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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庭审过程中更换书记员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在刑事诉讼案件审理过程中一般是不会更换书记员的,依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对于书记员是否应当回避并没有做出具体的说明,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所规定的发回重审应当回避的人员并不包括书记员,所以可以得出书记员不必回避。
刑事案件申请回避答复的时间是3天以内。
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作出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后,应当告知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如不服本决定,有权在收到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书5日内向原决定机关申请复议一次。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不服申请复议的,决定机关应当在3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8条:“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它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第29条:“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不得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违反前款规定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但申请人应当提供证明材料。
第192条:“原审人民法院对于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
第207条:“人民法院按照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
刑事诉讼法规定适用回避的人员范围包括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以及参与侦查、起诉、审判活动的书记员、鉴定人和翻译人员。最高法院《解释》规定,人民陪审员、司法警察、勘验人员、执行员和法院中占行政编制的工作人员也属于适用回避的人员范围。
[1]《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3]《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十八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十九条
[6]《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九十二条
[7]《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两百零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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