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疑罪从无原则是在刑事诉讼当值适用的一项原则制度,对于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明的情况下则不应当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疑罪从无原则适用的情形有被告人供述从无处理、被告人不认罪的从无处理等。
树图思维导图提供 公安机关疑罪从无原则 在线思维导图免费制作,点击“编辑”按钮,可对 公安机关疑罪从无原则 进行在线思维导图编辑,本思维导图属于思维导图模板主题,文件编号是:08c4b69a228cae34301af62b36967a30
公安机关疑罪从无原则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公安机关疑罪从无原则是指刑事诉讼中,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确实、充分,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疑罪从无原则是现代刑法“有利于被告人”人权保障理念的具体体现,是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所规定无罪推定原则的派生标准。疑罪从无在审判阶段要求,既不足以证明被告人有罪,又不能证明被告人无罪的,应推定其无罪。
1.只有被告人供述的从无处理情形。
2.被告人不认罪的从无处理情形。
3.被告人认罪后又翻供的从无处理情形。
4.被告人认罪案件中的从无处理情形。
5.案件重大疑点未得到排除的从无处理情形。
所谓“疑罪”,是指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证据不足,既不能证明被告人有罪又不能证明被告人无罪的两难情况。一般来讲,疑罪可以划分为三种情形:案件事实认定上的疑罪、犯罪性质认定上的疑罪、罪数与刑罚适用上的疑罪。对此,如果司法机关均以“疑罪从轻”“疑罪从挂”的原则处置,自然是最保险乃至最保守的办法。
但是,这对被告人来说可能却是最可怕最危险的办法。事实证明,许多冤假错案都是因为如此而造成的,因此在审理案件或是在决定是否进行起诉的时候,就要考虑到疑罪从无这一原则,但是在进行案件侦查等程序的时候,我们也要考虑到这一犯罪嫌疑人是否有这样的行为,我们需要合理怀疑,这样才可以将案件更好的解决,但是合理怀疑并不是将行为人认定为有罪。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十二条
树图思维导图提供 规模产蛋鸡舍通风基础 在线思维导图免费制作,点击“编辑”按钮,可对 规模产蛋鸡舍通风基础 进行在线思维导图编辑,本思维导图属于思维导图模板主题,文件编号是:146f3fee12ba1da02023cfc1b3e7bd57
树图思维导图提供 规模产蛋鸡舍通风基础 在线思维导图免费制作,点击“编辑”按钮,可对 规模产蛋鸡舍通风基础 进行在线思维导图编辑,本思维导图属于思维导图模板主题,文件编号是:0ff87fd6ea71793d89211128a20a096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