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诉法司法解释关于证据的规定主要体现在第四十八条当中,能够充当证明证明的应当是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及其他相关证据。刑诉法当中关于鉴定的规定体现在第一百四十六条至一百四十八条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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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法司法解释关于证据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刑诉法司法解释关于证据是要求认定案件事实,必须以证据为根据。审判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收集、审查、核实、认定证据。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我国刑事证据有以下八种: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
根据《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的时候,应当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
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写出鉴定意见,并且签名。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对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经过审查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提请审查批准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提请审查批准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本条规定的“流窜作案”,是指跨市、县管辖范围连续作案,或者在居住地作案后逃跑到外市、县继续作案,“多次作案”,是指三次以上作案,“结伙作案”,是指二人以上共同作案。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四十八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六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七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
[6]《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一百二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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