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实践中,针对刑事诉讼,往往很多时候当事人对刑事判决不服的,会选择提起上诉,那么哪些人不能发起刑事诉讼复议?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树图网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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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人不能发起刑事诉讼复议?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对驳回申请回避决定不服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律师可以提出;
对没收保证金决定不服的,被取保候审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可以提出;
保证人对罚款决定不服的,其本人可以提出;
对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控告人可以提出;
移送案件的行政机关对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该行政机关可以提出。
《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目前,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诉讼终止,仅限于审判阶段,表现为终止审理。在审判阶段,除上述第1项规定的情形外,对于其他5种情形应当裁定终止审理。
(一)刑事诉讼的两重结构理论
1、刑事诉讼的三角结构
2、刑事诉讼的线形结构
(二)刑事诉讼的现实结构分析
1、弹劾式诉讼模式
2、纠问式诉讼模式
3、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
4、职权主义诉讼模式
(三)中国刑事诉讼模式
中国传统刑事诉讼模式属于强职权主义。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顺应保障涉讼公民人权这一世界潮流,对这一传统进行了较大幅度的变革,进一步加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保护,适当削弱司法机关职权,从而形成了职权主义与当事人主义交融的刑事诉讼新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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