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一般大家关注的点在于会不会被判刑,会判多久,但是不重视审判的过程,其实过程是最重要的,因为量刑大部分跟刑事诉讼审判过程的证据收集是息息相关的,因此,想必大家想知道,关于刑事诉讼审判程序流程?接下来由树图网小编详细为您介绍!
树图思维导图提供 刑事诉讼审判程序流程 在线思维导图免费制作,点击“编辑”按钮,可对 刑事诉讼审判程序流程 进行在线思维导图编辑,本思维导图属于思维导图模板主题,文件编号是:a1d4adafb6cdea6a947f30b48584f05e
刑事诉讼审判程序流程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1、接受委托
2、审查管辖
3、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有关的材料:
①案件材料应当包括起诉书、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的复印件或者照片。②律师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材料,应当记明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材料的时间、地点,并应注明案卷页数,证据材料形成的时间、地点及制作证据的人员。
4、会见被告人:
①律师会见在押被告人,应当携带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授权委托书、律师事务所会见被告人专用证明和律师执业证。②律师会见被告人,事先应准备会见提纲。③律师应向被告人介绍法庭审理程序,告知被告人在庭审中的诉讼权利、义务及应注意的事项。
5、调查和收集证据:
律师向证人调查、收集证据,证人不同意作证的,律师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通知其出庭作证。律师根据案件需要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时,律师可以参加。开庭前,律师应将收集的证据材料进行复制,举证时将原件提交法庭。
6、出庭准备:
①律师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鉴定人、勘验检查笔录制作人出庭作证的,应制作上述人员名单,注明身份、住址、通讯处等,并说明拟证明的事实,在开庭前提交人民法院。②律师接到开庭通知书后应按时出庭,因下列情形之一不能出庭,应及时与法院联系,申请延期开庭:律师收到两个以上开庭的通知,只能按时参加其中之一的;庭审前律师发现重大证据线索,需进一步调查取证或申请新的证人出庭作证的;由客观原因律师无法按时出庭的。③律师在开庭前三日内才收到出庭通知的,有权要求法院更改开庭日期。④协助被告人提出是否回避的申请。
7、法庭调查:
①律师出庭应当遵守法庭规则和法庭秩序,听从法庭指挥。②进行质证,证据目录以外的书证、物证、鉴定结论、视听资料以及证人名单之外的证人出庭作证的,辩护律师有权建议法庭不予采信或要求延期审理。③在法庭调查活动过程中,辩护律师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向人民检察院调取其收集的能够证明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④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辩护律师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书证,申请重新鉴定或勘验。
8、法庭辩论:
控诉方发表控诉意见后,经审判长许可,辩护律师发表辩护意见;在法庭辩论和被告人的最后陈述中,律师发现有新的遗漏的事实、证据需要查证的,可以申请恢复法庭调查。
9、休庭后工作:
休庭后,律师应就当庭出示、宣读的证据及时与法庭办理交接手续;辩护律师应尽快整理辩护意见;一审判决后,律师有权获得判决书。在上诉期间,律师可会见被告人,听取其对判决书内容及是否上诉的意见,并给予法律帮助。
一、涉外刑事诉讼特有的原则有:
(一)主权原则。也称追究外国人犯罪适用中国法律的原则。主权是一个国家最高的对外独立的权力。主权原则在涉外刑事诉讼中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①外国人、无国籍人和国籍不明的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刑事诉讼,一律适用我国的刑事诉讼法;②对国际条约的适用,以符合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原则为条件;③归我国管辖的涉外刑事案件,应由我国司法机关受理,外国司法机关无管辖权;④外国法院的刑事裁判,在我国领域内不发生效力,只有经过我国人民法院按照刑事诉讼法或有关双边协定、条约的规定,予以承认才发生应有的效力,或委托办理、或协助执行。
(二)诉讼权利同等原则。外国人在我国进行刑事诉讼诉讼义务。我国是社会主义独立国家,我们既反对盲目排外,又反对过分妥协。
(三)信守有关国际条约的原则。国际条约是国与国之间的约定,靠各成员国的信守得以实施。在涉外刑事诉讼中,如何将有关的国际条约适用于本国的刑事诉讼各国作法不一。我国刑事立法没有明确规定,只是参照我国的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看出: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我国刑诉法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但是,我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四)使用我国通用语言、文字的原则。外国人在一个国家参加刑事诉讼,使用受诉国的语言文字,是世界通用的一条准则。也是我国独立行使司法权的内容之一。使用我国通用的语言文字是处理涉外刑事案件的一个原则。
这一原则要求,刑事诉讼的进行和司法文书的制作都要使用我国通用的语言文字,如出现翻译等失误,必须以中文本的判决、裁定为准。(五)指定或委托中国律师参加诉讼的原则。律师制度是司法制度的组成部分,一个国家的司法制度是不能延长到外国的,一个主权国家也不允许外国干涉本国的司法事务。1981年10月20日我国司法部、外交部、外国专家局联合签发的《关于外国律师不得在我国开业的联合通知》中确定:外国律师不得在我国开业,不得以律师的名义在我国代理诉讼和出庭。因此,涉外刑事诉讼中的被告人或被害人只能委托中国律师担任辩护人或诉讼代理人。
二、涉外刑事诉讼特有的程序是:
(一)涉外刑事诉讼管辖。对于涉外刑事诉讼的管辖问题,我国刑事诉讼法已有原则性规定。即外国人(包括无国籍人)触犯中国刑法的犯罪案件,和我国公民侵犯外国人合法权利的犯罪案件,都属于受案范围。但必须是在中国领域内犯罪。即行为人的行为或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国的领海、领土和领空,以及中国所有的船只、飞机上,司法机关就该受理。涉外刑事案件的立案管辖和审查起诉及开庭审判,依据我国刑诉法的有关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执行刑法、刑事诉讼法中几个问题的联合通知》的规定,应由与中级人民法院相等的公安、安全机关和人民检察院管辖、侦查和提起公诉,由中级人民法院审判。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甚大的案件,也可报上一级人民法院和与其同级的人民检察院、公安、安全机关受理。
(二)关于律师何时参加诉讼的问题。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被告人在法庭审判阶段才可以委托辩护人或由法院指定辩护人。在涉外案件中,应考虑被告人是外国人这一实际情况,从有利于刑事诉讼角度出发,可以考虑在审查起诉阶段就可委托辩护人介入,并可实施辩护权,如有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也可依此精神办理。外国籍被告人要求监护人介入刑事诉讼是可以的,但不能以享有特权或豁免权的外交官身份充当监护人,只能以近亲属身份介入刑事诉讼,以防止因外交官的特权和豁免权的因素,影响刑事诉讼。
(三)实施强制措施的程序。我国签署了《维也纳外交公约》、《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自然应信守上述公约中的有关规定。即参加公约国如逮捕或羁押了外国人,根据被羁押人的要求,要及时通知外国驻这个国家的领事馆,并允许探视、通信。对此,依据我国信守有关国际条约的原则,刑诉法规定除有碍侦查的,逮捕人犯后应在24小时内通知家属或所在单位。这条规定与通知领事馆基本一致。至于探视、通信,我国刑诉法原则上不允许,对此则应遵守我国公安部颁发的《关于会见在押犯及案犯与外界通信的规则》。
(四)关于诉讼时限问题。鉴于涉外刑事诉讼案件的难度大,侦查过程长等特点,对于可判处轻刑的刑事案件要按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办结。对于重大疑难案件,则应适当延长诉讼时限。
(1)开庭
开庭是法庭审理的开始,其任务是为完成实体审理做好程序上的准备。
(2)法庭调查
法庭调查是法庭审判的核心阶段。在这一阶段,合议庭要在公诉人、当事人、辩护人、代理人等的参加下,通过提出证据和对证据进行质证,当庭调查证据,全面查明案件事实,为法庭作出正确的裁判提供事实根据。
(3)法庭辩论
法庭辩论是指控辩双方在审判长的主持下,依据法庭调查中已经调查的证据和有关法律规定,对证据有何种证明力和被告人是否有罪、所犯何罪、罪责轻重、应否处刑和如何处罚等问题,提出自己的意见和理由,在法庭上当面进行论证和反驳的诉讼活动。法庭辩论活动,既是控方揭露犯罪,证实犯罪的活动,也是辩方据理反驳控诉,维护被告人合法权益的活动。辩论越深入越有利于法庭全面分析判断案情,旁听群众也容易深入了解案件真相和来龙去脉。
(4)被告人最后陈述
被告人最后陈述是指被告人在法庭审理结束之际,就自己被指控的罪行进行最后辩护和最后陈述的活动。这是法律赋予被告人的一项重要权利。从程序上讲还是法庭审理的一个独立的诉讼环节。被告人是案件的当事人,案件的判决关系到被告人的切身利益。在作出判决前,再给其一次陈述的机会,听取他对案件的意见,既可以让被告人独立完整的叙明自己的意见,强化合议庭对辩护的印象,也可以弥补在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中辩护的不足之处。这对于法庭准确认定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5)评议和审判
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应当宣布休庭,由合议庭进行评议。合议庭评议,就是合议庭全体成员共同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和法律的适用进行全面的讨论,评定并作出处理决定的诉讼活动。评议的任务,就是根据已经提出的证据认定案件事实和对案件作出处理决定,包括对附带民事诉讼和赃款、赃物进行处理。
树图思维导图提供 环境设计各业务版块流程图 在线思维导图免费制作,点击“编辑”按钮,可对 环境设计各业务版块流程图 进行在线思维导图编辑,本思维导图属于思维导图模板主题,文件编号是:bb759aacdf9404fdef4191a557718654
树图思维导图提供 工艺流程图 在线思维导图免费制作,点击“编辑”按钮,可对 工艺流程图 进行在线思维导图编辑,本思维导图属于思维导图模板主题,文件编号是:a8e31ea83041e28a9ece5f7d7121fc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