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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一审普通程序思维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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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是当今三大诉讼法之一,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刑诉第一审普通程序是法院对公诉或自诉刑事案件的第一次审理。那么刑诉一审普通程序是怎么样的呢?接下来树图网小编就为您整理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来解答这个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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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维导图大纲

刑诉一审普通程序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一、刑诉一审普通程序

刑诉第一审普通程序是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后,人民法院经过审查对符合开庭审理条件的刑事案件,进行初次审理的法定第一审程序。刑诉第一审程序是证据最为集中、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都要出庭控辩双方对抗最为激烈的诉讼阶段。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诉第一审普通程序分为公诉一审与自诉一审。

  

二、公诉案件的一审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

法庭审判由合议庭的审判长按照法定程序主持。

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等活动都由审判长统一指挥。

公诉案件第一审程序主要分为开庭、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被告人最后陈述、评议和宣判五个阶段。

1、开庭。审判长应查明当事人是否到庭,宣布案由:宣布是否公开审判;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名单;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回避的权利。告知被告人有辩护的权利等。

2、法庭调查。法庭调查是指在人民法院主持下,控辩双方通过各自举证、发表意见来揭露案件真实情况的过程,是法庭审理的中心环节,具体程序有:公诉人宣读起诉书;被告人、被害人陈述;讯问、发问被告人;核实证据等。

法庭审理过程中,合议庭对证据有疑问的,可以宣布休庭,对证据过去时行调查核实,当事人和辩掮,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勘验。法庭对于上述申请,应当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3、法庭辩论。经审判长许可,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有、诉讼代理人可以对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并且可以互相辨论。

4、被告人最后陈述。它是法庭审判的必经程序。是指被告人陈述自己对案件的意见或表明自己的认识和态度,任何机关和个人都不能剥夺被告人最后陈述的权利。法庭的全部活动应当由书记员写成笔录、经审判长审阅后,由审判长和书记员签名。

5、评议和宣判。合议庭根据法庭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确定对案件如何处理并作出处理决定,合议庭评议秘密进行,分别作出如下判决:

(1)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

(2)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

(3)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评议结束后即可当庭宣判。当庭宣告判决,应当在5日以内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检察院;定期宣判的,应当在宣判后立即送达判决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在法庭审判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影响审判进行的,可以延期审理:

(一)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

(二)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建议的;

(三)由于申请回避而不能进行审判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在审判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可以中止审理:

(一)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的;

(二)被告人脱逃的;

(三)自诉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未委托诉讼代理人出庭的;

(四)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中止审理的原因消失后,应当恢复审理。中止审理的期间不计入审理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三、自诉案件的一审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规定: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自诉案件进行审查后,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犯罪事实清楚,有足够证据的案件,应当开庭审判;

(二)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自诉人经两次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按撤诉处理。法庭审理过程中,审判人员对证据有疑问,需要调查核实的,人民法院调查核实证据,可以进行勘验、检查、查封、扣押、鉴定和查询、冻结。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两百零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两百零六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两百零八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两百一十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八十六条

[6]《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八条

[7]《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两百一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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