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监督局可以对违法的建筑工地处以罚款。此外,安全生产事故的处理和对负有管理责任的管理人员的罚款,是监管单位的责任。接下来,树图网的小编将为您介绍安监局能对建筑工地进行处罚吗的相关内容!欢迎您的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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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监局能对建筑工地进行处罚吗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建筑企业发生死亡安全事故的,一般会构成犯罪,除了对主要责任人追究刑事责任外,安监部门对涉事企业可以处罚款、暂停施工等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的罚款。
第九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组成事故现场处理小组(2人以上),及时赶到事故现场,并要求事故单位通知市建规委、市安监局、市总工会等部门。
2、事故现场处理。
3、责成事故单位于15日内提交事故初步调查报告。
4、配合市建规委、市安监局、市总工会等部门在一个月内,完成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5、通过调查之后对发生建筑工程安全事故的主要负责人做出相应的处罚。
1、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当采取措施弥补或者减少损失,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机械设备调迁、材料等损失和实际费用;
2、因承包人导致工程停工的,发包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要求承包人承担逾期完工的违约责任,达到合同解除条件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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