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实践中,民事执行难的起点可能不在具体强制执行过程中,而在权利人一方申请执行之时,这可能是我们理解执行难问题时所始料未及的。笔者试着从民事申请执行立案难的现状、原因、解决对策三个方面,进行初步的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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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申请执行立案难的原因与对策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12条的规定,可知引起执行程序有两种方式:当事人申请执行和审判员移送执行。调解书及其他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只能由当事人申请执行;已生效判决、裁定可由当事人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然而在司法实践中,不区分法律文书的种类,当事人申请执行前必须由承办法官签字移送执行,简称申请执行强制附加移送执行,已是较为普遍的做法。履行期限已过,承办法官不签字移送执行,当事人申请执行时立案庭也就不立案,这就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民事申请执行立案难的问题,从而损害当事人的诉权与实体权利,损害法院的形象,降低法院的公信力。
当事人申请执行强制附加移送执行的做法有其特定的原因,笔者以为主要有执行压力、法官考核两方面的原因。
1、执行压力。为了减轻执行的压力,提高执行指标的质效,必须减少进入执行程序的案件。法院与法官必须对执行案件的立案数量进行控制,通过承办法官签字移送执行是一种有效的控制手段,所以此种强制附加的做法也就不难理解了。
2、法官考核。为了实现案结事了人和的目标,案件不是一判了之、一调了之,案件自履率是考核承办法官的重要指标,判后、调后督促履行是承办法官的重要职责。鉴于考核的压力,法官通常在履行期已过后,继续督促履行,不签字拖延移送执行,导致当事人申请执行立案难。
民事申请执行立案难是法院的潜规则对民事诉讼法律的亵渎,法院本身违法污染了公正的水源,所以解决民事申请执行立案难当多管齐下。笔者试着从形式意义上的四个方面,来寻求解决申请执行立案难问题。实质意义上的解决当须破解执行难,执行不难,申请执行立案随之也不难。
1、思想行为上法院及法官应尊重当事人的民事申请执行权。法院及法官应当端正思想,尊重当事人的民事申请执行权,执行压力、法官考核并不是妨害当事人的民事申请执行权行使的正当理由。
2、保障措施上上级法院应严格纠正此类做法。发现申请执行强制附加移送执行的做法,上级法院应当坚决纠正并严厉处罚,确保当事人的诉权与实体权利,同时也维护法院良好的社会形象与公信力。
3、立法监督上人大及其常委会应加强监督。法院潜规则违反法律,立法机关应强力纠错,维护民事诉讼法的尊严,维护民事申请执行人的诉权与实体权利。
4、舆论监督上新闻媒体应适当曝光。权利的维护与法治的点滴进步新闻媒体功不可没,新闻媒体的适当曝光可使此种强制附加的潜规则无处遁形,从而引起各方注意,合力纠正。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两百一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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