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改革现有民事执行权行使主体的现实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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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执行权行使主体配置之设想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现今社会关注的焦点和司法顽症之一是“执行难”问题。 “执行难”所带来的执行低效不仅会使经过法律确认的合法的权利义务关系不能得到实现,而且会损害法院的判决裁定和其他执行依据的权威性,降低社会对法治的信心。而解决“执行难”问题的关键在于增强司法的权威性和判决的执行力。民事执行权作为法院的一项重要权能,是国家强制力的最终体现。充分有效地行使执行权,对于加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树立司法公信力、有效保障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民事执行权作为以实现已经经过司法或准司法行为确认的私权利为目的而设定的一种公权力,其行使的过程既包括了体现行政权的确定性、命令性、强制性特征的单纯执行行为,也包括了具有司法权的消极性和被动性特征的执行救济行为。因而民事执行权具有司法权和行政权的双重属性。
由民事执行权表达出的双重属性,使得民事执行权中的权力构造可细化为体现行政权的执行实施权和和体现司法权的执行裁决权。执行裁决权和执行实施权在权力行使依据、权力涵盖内容等方面存在显著差异,为民事执行权拆分配置行使主体构建了基本框架。
执行实施权和执行裁决权的不同性质要求民事执行权必须分离行使。在司法实践中,可将执行实施权划归至行政机关,由专设的执行员行使,执行裁决权由法院执行局执行法官行使。
由于执行实施权的行使仅依赖于其他机关的判断,权力行使中制发的执行法律文书相对简单,且这部分执行法律文书通常与实际的执行过程紧密相连,具有很高的效率要求,因此由执行员行使具有现实的可操作性。在实际操作中,可在司法行政机关内部设立统一管理、垂直领导、独立于地方政府,专门从事民事执行的执行部门。当事人一方在不履行调解协议、生效判决的情况下,另一方可向该执行机关提出申请,要求按照执行依据的内容采取执行措施。执行员可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调查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根据调查的情况和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证据对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划拨等强制执行措施;对已经采取强制措施的财产进行拍卖、变卖等处分行为。而申请执行人、被申请执行人或案外第三人对执行过程中执行员实施的执行行为或对执行过程中涉及的财产权益纠纷产生争议时,可提请执行复议,由执行机关将相关卷宗提交法院执行局进行裁决。
由于执行裁决权涉及执行当事人的重大实体和程序权益,有的还涉及到案外人的权益,因此执行裁决权仍应当由执行法官行使。司法实践中,申请执行人、被申请执行人或者是案外第三人对执行过程中执行员实施的执行行为的正当合法性产生争议,或对执行过程中涉及的财产权益产生争议,此时由行使执行实施权的行政机关将争议案件提交至法院执行局,由执行法官裁断。另外,对执行的中止、终结也由执行法官依据执行员提出的中止、终结建议作出裁定。
因此,改革我国现有的民事执行体制,将民事执行权中的执行实施权从法院剥离,交由司法行政机关主导行使既能有效地应对“执行难”的挑战,又适合我国国情,不失为一种对民事执行管理体制改革的优化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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